闽教基〔2014〕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2007年,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去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附件1),全面启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为适应全国中小学学籍联网管理的新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我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各地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作用,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并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作用,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和各类学籍变动。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各校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档案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全部纳入学籍管理。
三、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一人一号”,由教育部统一分配。我省2007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学号”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改为“学籍辅号”,原编列规则略作调整(附件2),由学校编列,以利于基层学校管理并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学籍学籍档案信息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学籍管理“籍随人走”的规定,防止重复学籍现象的发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规范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转学申请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学。审核同时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
五、健全完善学籍档案。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附件3)、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附件4)、转学申请表(附件5)、休(复)学申请表(附件6)、毕业生花名册(附件7)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完善和调整。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六、积极开展培训和宣传。各地要配备或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打印、复印、扫描、拍照等设备,加强对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馈。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