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七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2011-0005-1 | 生成日期: | 2011-01-09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财政部 |
发文字号: | 教高函〔2011〕8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北京大学“能源与资源工程”等78个专业点为第七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
教高函〔2011〕8号
陕西省教育厅,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和进一步加强红色经典艺术教育,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规划,支持建设一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相关的特色专业建设点。在有关学校推荐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准北京大学“能源与资源工程”等78个专业点为第七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特色的重要措施。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建设特色专业的重要意义,按照两部有关加强“质量工程”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和进一步加强红色经典艺术教育需要,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切实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管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进行检查和验收。
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特色专业建设点按照20万元的标准拨付项目资助经费,与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相关的特色专业建设点按照80万元的标准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地方高校经费自筹)。超出资助经费的部分由学校配套解决。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
三、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承担学校应在学校网站设立专栏,对外公布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方案和进展程度等相关信息,加强有关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
四、请有关高校认真填写《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一式二份),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 gjszhc@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