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语用司函〔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组织开展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基地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每省推荐不超过5个。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严格掌握申报条件,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所推荐单位应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成果优异、示范作用明显。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原批准设立的有关基地、中心等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一律重新申报。中央单位、部直属高校实行属地管理。
二、评审认定
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议、公示认定、基地授牌6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基地秘书处组织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开展集中评审,结果按照分数评定为“予以推荐”“不予推荐”两个等次。60分及以上符合“予以推荐”的基本条件。
(三)实地考察。在两个等次中随机抽取各20%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专家组主要对申报单位建设、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反馈意见报基地秘书处。
(四)综合评议。评议专家组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认定基地名单报语用司。
(五)公示认定。语用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国家语委审定通过。
(六)基地授牌。经国家语委认定的基地,授予基地标牌。标牌由基地秘书处统一制作,注明基地的标识、名称、建设周期等信息。授牌后基地正式运行,管理考核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三、组织工作
(一)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设立“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秘书处”,协助开展基地统筹规划、评审考核、培训交流、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遴选组建专家库。每个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3至5名专家,经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基本要求如下:
1. 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2. 在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培训测试、教育教学及管理等任一方面享有一定声誉;
3. 身体健康,本人有意愿、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基地的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报语用司审定同意后,分别组成评审、考察和评议专家组,在基地秘书处组织下开展工作。
四、相关事项
(一)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7月25日前报送《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3份。上述材料纸质版均需加盖教育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章,并报送至基地秘书处。
(二)基地秘书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51号科教处(100010)
联系人:姚成 谢俊英
联系电话:010-65592972,010-65592935
电子邮箱:tuiguangjidi@163.com
(三)语用司联系人:张艳,010-66092215
附件:1.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