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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教基〔2014〕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拟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2)。现予以印发,请你们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1.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doc

  4.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doc

  5.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doc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2月14日

  附件1

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市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对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纸质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居住等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居住区域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九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升级与毕业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学生确因学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留级和跳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

  第十五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十六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成绩,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审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的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纸质《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审核流程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三条  省属学校、设区的市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辍 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无故不到校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后,应及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进一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动员返校工作。对仍不返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级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适用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琼教基〔199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完全中学高中部、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指导其所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将核准后的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或从初中毕业学校接续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九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学科学习目标、综合实践活动、爱好特长和获奖情况五个方面用简明的评价术语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  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充分利用考试促进学生的进步,并注意将考试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教师的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和学校总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既要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又要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第四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五条  省内转学审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十六条  省外学生因常住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户口迁入我省,学生法定监护人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材料申请转学至我省学校就读,审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现就读学校公章的学籍卡(由电子学籍系统打印或学籍档案中复印)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供《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监护人填写相关内容,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和《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纸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审核流程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我省学生转至省外的,经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普通高级中学就读的,必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分数不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分别由转入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负责为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建立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借读是指学生离开学籍注册学校到其他学校就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由借读学校负责。借读学校应建立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纸质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学籍系统。

  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外学生转学至本省后,不得再到省外借读。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不办理省外借读。

  第二十二条  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  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审批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完毕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审批表》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审批表》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二十五条  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经学校批准,报学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予以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籍予以注销,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留级和退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可通过适当形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较大的学生应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等级予以调整: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允许学生空挂学籍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琼教基〔200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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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