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B21-99-2011-0001-1 | 生成日期: | 2011-01-19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考试厅函〔2011〕1号 | 信息类别: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
内容概述: |
教考试厅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1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6月4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12月10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 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1年4月11日至15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0日至14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 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 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函报考生,还应向考点提供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考生考试时所持身份证件必须与报名时所持身份证件一致,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报名考试地点
英语(PETS-5)考点:
北京市教育考试指导中心 (电话:010-64269988)
北京语言大学 (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 (电话:010-88817840)
天津外国语学院 (电话:022-23245567)
河北师范大学 (电话:0311-80788519)
山西大学 (电话:0351-7011732)
内蒙古工业大学 (电话:0471-6575727)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24-86909660)
大连外国语学院 (电话:0411-82592944)
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电话:0431-84658704)
吉林大学 (电话:0431-88499358)
黑龙江大学 (电话:0451-86609153)
上海外国语大学 (电话:021-35372584)
南京大学 (电话:025-83593330)
浙江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电话:0571-889076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点:合肥) (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 (电话:0591-22866857)
厦门大学 (电话:0592-2185305)
江西师范大学 (电话:0791-8506254)
山东师范大学 (电话:0531-86180084)
中国海洋大学(地点:青岛) (电话:0532-66787010)
郑州大学 (电话:0371-63887548)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地点:洛阳) (电话:0379-69843766)
武汉大学 (电话:027-68752843)
湖南大学 (电话:0731-88823272)
湖南师范大学 (电话:0731-8887229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电话:020-36207153)
广西大学 (电话:0771-3237226)
海南省考试局 (电话:0898-65851886)
四川外国语学院(地点:重庆) (电话:023-65385446)
四川大学 (电话:028-85407413)
贵州师范大学 (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 (电话:0871-5516408)
西安外国语大学 (电话:029-85309384)
兰州大学 (电话:0931-8912115)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 (电话:0971-6306946)
宁夏大学 (电话:0951-2061069)
新疆大学 (电话:0991-8582938)
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考点: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
法语(TNF)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德语(NTD)考点: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和将成绩通知各考点。
(二) 成绩通知单在考试后两个月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 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 如作其他用途的,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请尽快将本文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及已获公派留学资格但外语未达标人员按时报名。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