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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0-0035-1 生成日期: 2000-10-10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2000〕77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经研究决定,教育部批准你校开展此项工作。

关于批准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

学位办〔2000〕77号

____:

  为进一步做好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适应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8〕5号)和《关于下达<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学位〔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你校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实践,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口腔医师的需求,按照《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咨询。

  (二)、各试点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抓好学科建设,理顺办学体系,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借鉴、吸收同类院校的有益经验,制定必要的配套措施,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有关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见《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附件二)。

  (四)、各试点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评估和质量监督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在适当时机委托有关机构对试点单位开展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从收到本通知起,各试点单位招收的口腔医学研究生均应根据试点授权的级别,按照口腔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进行培养;同时,试点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开展接受符合条件的优秀在职临床住院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口腔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二)、各试点单位应根据《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一式三份,于11月15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口腔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附件:开展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单位名单.docx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docx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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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1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