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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0-12-2013-0003-1 生成日期: 2013-02-27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外厅函〔2013〕5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教育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工作,评选出150门品牌课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外厅函〔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留学中国计划》,全面提升来华留学教育教学质量,打造我国留学生教育的国际品牌,教育部决定开展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评选工作,评选出150门品牌课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课程应是普通高等学校面向来华留学生或同时面向我国学生开设的全英语授课课程;原则要求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量大面广的专业课或中国文化类课程,其中高职高专校应体现高职高专的办学定位和教学特色;在高校连续开设2年以上;课程负责人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校可适当放宽条件)。

  课程支撑网站已提供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主讲教师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要充分反映教师风范、该教学单元的实际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且必须按照《国家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拍摄制作技术标准》制作。

  二、 推荐限额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限额详见《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附件1),超额推荐不予受理。

  三、 申报程序

  1. 高等学校自评和申报 。

  申报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2013年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学科比例参考》(附件2),在开展自评工作后提出申报,并填写《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申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申报表》(附件4),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根据限额分配确定推荐品牌课程,并将各推荐单位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表、申报表及《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推荐汇总表》(附件5)等电子及电子扫描材料报送留学中国网(网址:www.studyinchina.edu.cn)。

  3. 专家委员会评审。

  国家来华留学专家委员会专家根据评选要求,对推荐课程进行甄选,确定评定意见及等级,形成品牌课程推荐意见,并将意见及时上报教育部。

  4. 教育部认定。

  教育部认定品牌课程名单,并择优在留学中国网公开展示。

  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违反评选规定且附有一定事实依据的入选课程,我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决定给予或取消该品牌课程称号。取消称号的课程在下一年度不得参评。

  四、申报时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电子及电子扫描件报送留学中国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

  五、其他

  1. 各申报学校自课程申报之日起至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期间,要保证申报课程网站的正常运转,保证专家可以通过授权审看课程教学内容及相关教学资源。凡因申报课程所在学校原因导致专家无法正常浏览课程内容,且评审期内经提醒不能解决问题的,将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2. 为加大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力度,申报课程被评为品牌课程后,要保证课程网站畅通,不断更新上网内容,逐年增加上网授课录像,在2至3年内实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我部将对品牌课程上网内容更新及全程授课录像上网情况进行检查。

  3. 各申报学校要重视品牌课程建设工作,为品牌课程提供建设经费,我部将酌情为品牌课程提供建设补助经费,保证品牌课程的维护与共享。

  4. 联系人及电话:赵娜,010-66097660,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国际司来华处,100816。网上申报技术支持:邵正隆,电子邮箱:szl@cic.tsinghua.edu.cn。

  附件:1.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doc

     2. 2013年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学科比例参考.doc

     3. 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申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doc

     4. 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申报表.doc

     5. 2013年度来华留学英语授课品牌课程推荐汇总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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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09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