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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7-08-2023-0018-1 生成日期: 2023-10-23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
运动会(校园组)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组织管理,倡导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激励参加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赛场上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顽强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赛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规定,教育部制定了《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20日

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学生(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竞赛规程以及相关规定。

  (二)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赛会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三)运动队能够树立良好的赛风,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目竞赛纪律和仲裁申诉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竞委会、裁委会的决议,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情况良好。

  (四)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在比赛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体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五)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能够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搞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六)在各项目比赛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将视情况取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队乃至代表团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在运动员年龄和资格上弄虚作假的;

  2.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虚假比赛或操纵比赛的;

  3.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在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4.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向组委会、竞委会工作人员、技术官员、裁判员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安排宴请、高档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6.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的;

  7.辱骂对手、打架斗殴、故意伤人,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

  8.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9.发表不实或虚假言论,误导媒体和公众,或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干扰比赛的;

  10.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错判、漏判的;

  11.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

  12.因管理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13.其他影响赛会形象或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委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委会负责。各项目竞委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各参赛队、裁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竞委会审定。

  (三)香港和澳门代表团及其运动队、运动员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按照评选条件的相关规定,由各项目竞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15:1。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香港、澳门参赛纪念奖)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各项目竞委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对体育道德与精神的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赛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将评选活动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通过评选活动,促使各代表团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注重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体育道德水平和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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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