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7-08-2005-0075-1 | 生成日期: | 2005-11-03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体艺厅〔2005〕7号 | 信息类别: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 ||
内容概述: | 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标准要求 |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 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