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5-07-2008-0054-1 | 生成日期: | 2008-04-11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学〔2008〕6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通知提出了2008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提高复试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的五项政策规定。规定了调剂工作的方法、程序及政策。重申并明确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掌握破格录取政策及做好录取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
教学〔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硕士生招生单位:
2008年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新生入学质量,维护招生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促进不同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结构;在重视初试成绩基础选拔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复试对考生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工作
复试工作是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录取的考生必须经过招生单位复试。各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考核体系,结合学校、学科特点,积极运用心理测量、教育评价等理论、方法和技术,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2008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40分。
各招生单位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情况和学科培养要求,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2.34所自划线高校继续进行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的试点,原则上不搞破格复试。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4.关于统考(联考)生破格复试问题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或特殊才能的考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复试。破格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5.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加分情况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包括经我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志愿者)名单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yz.chsi.cn或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公布,其中参加统考初试可享受总分加10分的政策,符合要求的可参加复试,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应优先录取。未在研招网上公布的人员不享受加分政策。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人员范围或提高加分分值。
二、调剂工作
(一)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1.考生参与调剂的基本条件是: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基本要求,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专业应为同一或相近专业。
2.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调入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在保证培养要求的前提下,经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调入和调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专业的考生在考试科目方面的要求,可从宽掌握。
3.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及附件中列出的工学门类中的11个一级学科,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的该照顾专业所在门类的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的基本要求。
4.“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考生不得跨专业调剂,报考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这两个专业录取。
5.第一志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第一志愿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6.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二)调剂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调剂工作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单位应根据考生的调剂申请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调入单位寄送考生试卷等相关材料(考生本人不得携带试卷),具体程序按我部《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2.调剂工作的有关信息传递必须通过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使用方法请浏览系统帮助文件)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西部志愿者加分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除外)。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录取工作
(一)认真执行招生计划
各招生单位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考生应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我部下达的单考限额;实事求是,积极落实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师资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录取,未完成部分不得挪用。
任何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规模之外承诺对考生的预录取。录取过程中个别招生单位因优秀生源数量较多确需规模调整的,应报所在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地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在本地所有招生单位的总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4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审批前不得自行调整。
(二)严格执行破格录取政策
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把好录取质量关。在合格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破格录取线下生源;生源不充分的单位尽量通过调剂合格生源解决,不得为追求完成计划,超规定增加破格人数,不得降格以求。
各招生单位破格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不含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同时扣除MBA、法律硕士招生数)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级招办同意,破格比例可超过3%,但录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各招生单位录取“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人数一般均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破格录取拟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破格录取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自划线高校除外)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区、市),省级招办须于4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三)录取检查工作
今年录取检查工作仍将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得再进行补录。
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的其他要求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7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订公正和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尤其是擅自设立MBA校外教学点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2008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学科门类(专业) A类考生* B类考生* C类考生* 备注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总分 单科(满分=100分) 单科(满分>100分) 哲学〔01〕 295 41 62 285 37 56 280 35 53 *A类考生: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B类考生: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的考生。 *C类考生:①报考地处三区招生单位的考生;或者②目前在三区就业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户籍应在定向或委培单位所在地)。 一区系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 二区系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 三区系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照顾专业(一级学科):力学〔0801〕、冶金工程〔0806〕、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0807〕、水利工程〔0815〕、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 *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①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或者②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经济学〔02〕 335 54 81 325 50 75 320 48 72 法学〔03〕(不含法律硕士专业〔030180〕) 330 53 80 320 49 74 315 47 71 教育学〔04〕(不含体育学〔0403〕) 310 49 147 300 45 135 295 43 129 文学〔05〕(不含艺术学〔0504〕) 350 57 86 340 53 80 335 51 77 历史学〔06〕 280 39 117 270 35 105 265 33 99 理学〔07〕 300 47 71 290 43 65 285 41 62 工学〔08〕(不含照顾专业) 300 44 66 290 40 60 285 38 57 农学〔09〕 275 39 59 265 35 53 260 33 50 医学〔10〕(不含中医学〔1005〕) 295 44 132 285 40 120 280 38 114 军事学〔11〕 300 49 74 290 45 68 285 43 65 管理学〔12〕(不含MBA专业〔120280〕) 330 54 81 320 50 75 315 48 72 体育学〔0403〕 295 42 126 285 38 114 280 36 108 艺术学〔0504〕 320 45 68 310 41 62 305 39 59 中医学〔1005〕 275 39 117 265 35 105 260 33 99 法律硕士〔030180〕 340 54 81 330 50 75 325 48 72 工商管理硕士〔MBA〕〔120280〕 175 54 108 165 49 98 155 44 88 照顾专业 (一级学科)* 285 39 59 275 35 53 270 33 50 享受少数民族 政策的考生* 260 33 50 260 33 50 260 33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