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3-07-2005-0190-1 | 生成日期: | 2005-03-14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社政厅函〔2005〕26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办公厅通知,部署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教材编写工作 |
教社政厅函〔2005〕2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社政〔20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力量,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工作,教育部决定于近期开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写工作的要求和主要任务
教学大纲编写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充分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充分反映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的原则,加强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根据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为适应从2005级学生试点,2006级学生全面实施的需要,在今年6月底前集中编写完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门课的教学大纲。
二、编写工作申报主要事项
为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和哲学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集思广益,在较短时间内编写较高质量的教学大纲,编写工作采取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组织
由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厅(教委) 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申报。
(二)专家资格
以课程为单位,组成教学大纲编写课题组。课题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各课程应根据该课主要内容,确定若干名首席专家人选(覆盖该课程所包括的主要学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第一首席专家组织课题组,第二、三首席专家和主要成员可跨地区组织,允许有关专家在不同课题组中同时承担具体任务。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要吸收高等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等部门的学科专家和理论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央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首席专家和主要成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是坚定、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已经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任务的首席专家,不再作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编写的首席专家和主要成员。首席专家和主要成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教学大纲编写工作。
(三)申报材料
申报者应按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申报评审书》(见附件)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为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构成,以及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相关教学大纲、教材编写的经历、成果及获奖情况等。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报者以省级教育部门为单位,务请于3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2.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写领导小组审定课题组成员,3月下旬召开经审定批准的课题组的首席专家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编写具体要求,分头集中组织编写,于5月底前形成教学大纲送审稿。
3. 6月初,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择优遴选的要求,从每门课教学大纲申报者中选出前三名为初选通过者,初选通过者经答辩选出最优方案 (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教材编写。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教学大纲编写申报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要确保了解专家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要政治坚定,要有合理的学科结构。充分吸收优秀中青年学者专家。要注重协调各高等学校关系。在研究工作时间、经费保障、开展调研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编写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陈矛 陈睿
联系电话, 66096768, 66097537,66096841
传真:66097541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