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地出台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情况的通报 | ||||
信息索引: | 360A10-99-2017-0036-1 | 生成日期: | 2017-11-29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师厅〔2017〕12号 | 信息类别: | 其他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办公厅通报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甘肃、新疆等13个省份出台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 |
教师厅〔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们梳理归纳了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甘肃、新疆等13个省份出台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经验做法,现通报如下:
一、明确编制标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
各地编制标准多结合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规模较大、学科分类较多等特点,以学生数为基本参数,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类别、办学层次等因素,按学生与教职工的一定比例(生员比)确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一是设定统一的生员比,上海、福建、西藏等地属于这种情况,如西藏按生员比10:1核定;二是根据学生规模设定不同的生员比,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属于这种情况,如河南规定在校生人数2000人以下的生员比为14.5∶1,2001—3000人为15∶1,3001—5000人为15.5∶1,5001—8000人以上为16∶1。三是根据学校专业类别设定不同的生员比,山东、湖南、广东等地属于这种情况,如湖南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各类专业的生员比,农工医卫类11∶1,商贸财经类14.5∶1,文化艺术与体育类7:1。四是综合考虑学生规模与学校类型、学校层次等因素设定不同的生员比,安徽、广西、四川、新疆等地属于这种情况。
二、实行附加编制,满足实际发展需求
多地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以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一是考虑学校层次。湖南规定获得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可上浮5%的编制;获得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可上浮3%。甘肃规定国家级示范学校或国家级重点学校,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核增编制。二是考虑脱产进修、病产假等因素。安徽规定在职教师进修培训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5%以上可申请增加编制。西藏对脱产进修、病产假等情况按9%确定附加编制,对示范实验学校按5%确定,每百名住校生核增1名宿管人员编制,每40名住校生核增1名炊事员编制。三是考虑特殊任务。四川明确承担特殊教学、民族班、双语教学、卫生防疫、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等任务的中职学校,可适当增加编制。
三、创新补充方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一是深化后勤改革。上海、重庆、广西等地通过服务外包或其他方式购买后勤服务,工勤人员不再占用事业编制,腾出的编制更多地用于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二是聘请兼职教师。为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对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师的需要,福建、山东、湖南等地规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的15%-30%可用于聘请专业兼职教师,在确定的编制限额内,学校根据岗位需求自主聘任,财政部门核拨一定经费。三是设立特聘教师岗位。福建、重庆等地增强学校选人用人自主权,在中职学校总编制内设置一定比例“特聘教师”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由学校自主引进高层次、紧缺学科教师。
四、实行动态调整,加强编制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动态调整。安徽、山东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原则上3年核定一次,广西规定原则上5年核定一次。河南、四川、广东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生变化、教学任务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安徽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学校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一要充分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二要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相关政策,切实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对专业课教师的需求。三要严格规范管理,对编制外用人依法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