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8-07-2000-0029-1 | 生成日期: | 2000-04-26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高〔2000〕11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等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
教高〔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我部决定2001年进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本届奖励工作贯彻执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并依照《2001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附件一)开展工作。现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度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推荐限额指标(见附件二)推荐。
二、推荐材料的填报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要求办理。请各单位于2001年1月30日前将全部材料寄(送)到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同时交纳评审费,每项450元(收款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另行通知)。
三、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司,邮编:100816,联系人:胡秀荣,联系电话:(010)66096713,传真:66020758,电子信箱:xrhu@moe.edu.cn。请各单位于今年六月底前将《推荐单位信息表》(附件五)寄到我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便于联系工作。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是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加强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 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二、2001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限额指标和推荐成果汇总表.doc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