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7-06-2009-0314-1 | 生成日期: | 2009-09-14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职成厅函〔2009〕36号 | 信息类别: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 ||
内容概述: |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至2008年共计四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掌握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印发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
教职成厅函〔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及广大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已圆满完成了2005年至2008年共计四年的统计任务,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掌握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动我国成人继续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靠产业部门和行业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局依托本市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产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实施全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配合,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
2.2009年继续确定电力、铁路、机械、建设、水利、煤炭和钢铁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教育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4.进行统计工作和填写表格时,要认真阅读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5.在国家统计局和教育部的指导下,开展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2009年各地统计工作所需经费请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教育软件发展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6.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自2005年恢复以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努力克服困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相关要求,统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各地特别是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平台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及今后的统计任务。
7.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8.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请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附件: 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