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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索引: 360A08-07-2004-0575-1 生成日期: 2004-04-27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高厅〔2004〕16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部署了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
有 效 性: 依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1〕4号)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
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已废止)

教高厅〔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一个充满活力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新体系已初步形成。为了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部从2004年开始正式启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现将在2003年评估试点工作基础上重新修订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的现实状况制订的评估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评估时,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坚持《评估方案》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评估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五年内完成对本地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一轮评估;应从2004年起对本地区高职高专院校分期分批开展评估,公布评估结论,并向我部推荐少量优秀院校,作为示范性高职院校候选单位。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同时,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达到标准者由我部正式确定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高职院校评估主要面向两类院校:一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评估中原则上达到“优秀”水平、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拟成为示范的院校;二是近几年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开展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的高职院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在评估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的方针,对评估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评估,引导学校准确定位,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五、我部委托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为各地评估工作提供咨询和帮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时,可充分发挥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的作用。

  六、请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及2004年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在评估工作开始后,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估结论及时报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及电话:

  高教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李津石 电话:010-66096232

  高教司评 估 处   朱洪涛 电话:010-66096713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谭金意

    联系电话:010-61596164

   附件:

    1、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2、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3、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细则(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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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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