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26-05-2013-0010-1 | 生成日期: | 2013-12-05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基二厅函〔2013〕22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确定上海市等30个地区为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 |
教基二厅函〔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我部确定上海市等30个地区为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就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实验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做好实验工作。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实验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验周期、进度安排和工作机制等,突出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根据《意见》要求,在认真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指标考查要点、评价标准和依据,开发评价工具,在区域内开展评价,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专业力量,加强对区域内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实验区推进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发挥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负责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专业机构等为实验工作提供专业服务、技术支持,组织开展改革经验交流、实验成果展示等。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实验区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组织专家对实验区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验收。
四、请各实验区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实施工作方案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联系单位: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10-58556777,传真:010-58556780。
附件: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名单
上海市、浙江省(以省级为单位开展实验)
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江苏省:常州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抚州市
山东省:青岛市、潍坊市
河南省:郑州市、新乡市
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宜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重庆市:北碚区
四川省:成都市、泸州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玉溪市
陕西省:西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