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6-05-2021-0017-1 | 生成日期: | 2021-06-16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基厅函〔2021〕26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教基厅函〔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前,河南某地发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玩乐区塌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切实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安全管理,防止因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恶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安全排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已移交给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排查。重点排查办园手续是否完备,地基基础、校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属于老旧危房,涉及改造的是否存在拆改主体结构等安全隐患。
二、分类做好整改工作。各地教育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涉及地基基础、校舍主体结构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逐园逐栋分类建立台账,并督促幼儿园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停课或闭园,并做好幼儿分流工作,确保整改到位、校舍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后方可开园。
三、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安全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在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监管。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参建各方主体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各方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并明确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要定期或根据洪水、台风、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缮,定期养护,确保校舍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7月底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