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6-05-2011-0013-1 | 生成日期: | 2011-05-26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 |
发文字号: | 教基一函〔2011〕7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决定依托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联合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遍开展档案教育活动,发布有关要求通知。 |
教基一函〔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探索建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教育部、国家档案局决定依托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联合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遍开展档案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需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的内容越来越多,其中档案教育就是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档案部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档案教育已经成为全民普及型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借助档案资源可以使中小学生更好地了解家乡的历史、文化、传统、风土人情,增强爱国爱乡情怀。开展中小学档案教育的有效途径是组织学生走出学校,到社会资源中亲身体验和实践。各级教育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档案教育的资源优势,共同建设中小学档案教育基地。
中小学档案教育基地要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展板、文献资料,以适合不同年级学生认知水平的体验和实践方式,生动地向中小学生展示家乡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怀。
二、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主要资源和基本要求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资源单位,主要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教育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基础条件:明确实践活动的具体场所。提供设施设备和指导人员,需要观摩的要有参观路线,需要体验感受要有具体内容,需要动手操作要有操作方案。
2.内容设置:设计结合档案馆工作任务,根据中小学档案教育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设计按步实施的完整活动方案,并明确适合的年级。
3.活动形式:设计与内容设置相应的具体活动形式,讲解知识时相配套的形式,体验感受时营造的环境,动手操作时采取的方式。突出学生问问题、讨论和谈感受的环节。
4.时间安排:明确实践基地根据工作的特点和安排,提供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的具体时间,以及如何接受有需求学校的具体办法。
5.服务质量:提出对利用有关机构资源达到教育效果的预期目标,明确参与指导实践活动机构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行为规范要求,以及接受指导、辅导、保护中小学生适当培训的要求。明确活动整个过程的细节服务规范。
6.安全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能,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建立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在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和改造硬件设施,与当地教育部门一起开发档案教育的活动方案,制定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开展档案教育要求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为当地社会实践资源单位,向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申报,经审核后命名为全国社会实践基地,并逐步形成激励或退出机制,引导社会实践基地健康发展。
第一批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7月底止,各省级档案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每省1-2个),分别向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报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附上该社会实践基地开发的档案教育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和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各地在申报中不清楚的具体事项可与国家档案局馆室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相关处室联系。
国家档案局馆室司
联系人:韩冬
电话:010-66182727
传真:010-83084437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话:010-66096412
传真:010-660978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