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4-04-2016-0048-1 | 生成日期: | 2016-03-31 | 发文机构: | 中共教育部党组 |
发文字号: | 教党函〔2016〕25号 | 信息类别: | 教育综合管理 | ||
内容概述: | 中共教育部党组在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若干事项。 |
教党函〔2016〕2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扎实做好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现就我部直属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定期述责述廉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地落实落细
1.全面梳理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内容要求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与学校实际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要抓紧研究建立。
2.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也要结合年度考核向部党组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3.强化督促检查。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对不落实或不正确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视情况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对搞无原则纠纷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予以免职。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2.要在进一步完善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院等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程序规则要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将“重”细化分解,将“大”量化分档,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3.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院等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学院等二级单位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4.学校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在年度考核中向部党组书面报告。校院两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及非涉密的决策事项要在校内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5.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调研失误、决策失误、执行失误的责任内容,细化责任认定,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逃避个人责任,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三、建立定期述责述廉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结合年度考核向部党组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书面述责述廉,每个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向部党组现场述责述廉1次,重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个人遵守党的纪律、改进作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党委书记、校长还要分别报告“第一责任人”“党政同责”职责落实情况。学校纪委书记要结合年度考核向学校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改进作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每年向部党组、驻部纪检组报告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是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工作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并由驻部纪检组进行专项考核。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视情况进行提醒、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各校党委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配套制度和贯彻落实情况、校院两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情况,报我部人事司、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