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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3-02-2008-0165-1 生成日期: 2008-04-28 发文机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教发〔2008〕15号 信息类别: 发展规划
内容概述: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大政方针、总体发展思路和总规模;分省、分部门本专科招生总规模;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招生计划。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2008年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确保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安排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招生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生产、服务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的招生。

  三、做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工作。承担“协作计划”的省份,要督导有关高校,保质保量地落实好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工作,为逐步缩小区域间高等教育发展差距、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做出积极贡献。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也要创造条件,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招生生源计划的投放力度,为缩小区域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做出应有贡献。

  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普通专升本、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严格执行“普通专升本招生规模不超过当年省属高校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的5%,对口招生规模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5%,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规模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5%”的规定。各地普通专升本、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五年制高职转入高职段学生均应纳入当年各地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内统筹安排。

  六、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七、各地要加快收缩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8年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严禁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八、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规定要求,对今年被确定为“红”、“黄”牌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红”牌学校停止招生,“黄”牌学校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2008年毕业生数,同时加大投入,尽快改善办学条件。

     九、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十、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继续实行严格的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十一、各地、各部门将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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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20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