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3-02-2016-0003-1 | 生成日期: | 2016-01-28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发〔2016〕2号 | 信息类别: | 发展规划 |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开展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
教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侨办、中国民航局、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教育司(局),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精神,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教改办〔2014〕1号)和《教育部职能转变方案》工作部署,我部决定自2016年起将分地区、分部门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权下放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促进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相关招生计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权限的意义。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精神,把承接好高职(专科)计划审批工作作为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发展规划编制和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切实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高等教育统筹权。普通高职(专科)教育主要由地方所属高校举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编制为契机,强化部门协调和统筹,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听取省级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全面分析就业和考试招生等方面的信息,统筹高职(专科)教育与经济社会、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发展,根据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以及教育资源支撑能力,结合人口、区域和产业结构,统筹所属高校研究生、普通本科和各类继续教育的招生办学规模和发展趋势,自主确定高职(专科)教育发展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所属高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履行教育改革、发展、稳定职责。
三、科学确定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年度招生计划总量。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的指导性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全面考虑年度本地区和全国各类生源数量、所属高校投入水平、师资和办学条件以及历年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等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提出所属高校年度高职(专科)专科招生计划总量。各地的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要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坚决防止不顾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保证高职(专科)教育的规格、质量和社会声誉。
四、依法依规加强招生资格审核和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和“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规定,严格核准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设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和我部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以及具备条件的个别分校办学点外,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坚决调减由于历史原因还在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的分校办学点校点数和规模,逐步调减普通本科高校举办高职(专科)教育的校数和规模,积极支持各类高质量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壮大。
五、做好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把结构调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毕业生就业等信息公开力度,激发高校调整优化专业结构的动力和活力。发挥招生计划引导作用,强化毕业生就业、基本办学条件的影响力度,坚决调减或停止毕业生就业率低、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高校或专业招生计划,引导高校优化专业设置、保持专业优势。同时,根据我部年度工作要求,加强省际协商,兼顾省(区、市)内外生源规模变化,合理编制跨省招生计划,足额落实国家各类专项计划,为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做出应有贡献。
六、有序扩大高校年度招生计划自主权。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要求,积极探索完善调控高校办学规模的思路和方式,加强规划引导,把做好省级规划和学校规划的衔接作为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有效抓手,指导所属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方面对学校提出的中长期办学规模类指标进行逐校论证,对符合本地本部门规划和学校定位的办学规模,通过报备学校规划、发文确认等方式予以核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引导和规范高校发展预期。在此基础上可探索允许相关高校在规划期限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更好地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七、着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我部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有序推进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生改革。要统筹应往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初中毕业生等各类生源入学需要,合理安排各种考试招生形式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到2017年,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等职业学校招生的主渠道,并适度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
八、加快建立完善高等职业学校投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力落实好《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建立完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确保到2017年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同时,各地要加强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引导,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水平落实相关经费,积极支持高质量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壮大。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研究提出并向我部报备所属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量、招生院校名单、分学校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未经报备的计划不得下发执行或向社会公布。要加大对所属高校计划执行和招生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管理工作年度规定,确保计划执行和招生录取工作平稳有序。未经我部同意,不得在录取期间调整所属学校或跨越隶属关系调整各类招生计划。对于连续两年计划实际完成均不足80%的学校,应相应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我部将通过完善标准、信息公开、组织跨省协商等方式,为各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提供必要服务和支持。坚持放管结合,加大对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和调控力度,对计划和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出现不稳定事件,以及生均财政拨款制度不完善、拨款水平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省份和高校,将在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安排、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备案、跨省招生计划核准、高校设置审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控,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发布。同时,深化教育督导,建立高职(专科)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质量及资源配置的情况进行督导和监测。
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提出所属高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29日前报我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人:刘文权
联系电话和传真:010-66097255,010-66096407
电子邮箱:jhc@moe.edu.cn
教育部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