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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0-0004-1 生成日期: 2020-07-1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0〕5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0〕5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0年核准稿)

  一、对章程部分章节进行调整、修改:将第四章调整为“教职工”,将第五章调整为“学生”,将第六章调整为“学院管理”,将第七章调整为“学科与专业管理”,将第八章调整为“岗位管理”,将第九章调整为“财务与资产管理”,将第十二章修改为“校训、大学精神、校徽、校旗、校歌及校庆日”。

  二、将序言修改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前身是1934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和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组建。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序列。”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西农路南段,邮政编码,712100;学校网址为https://www.nwsuaf.edu.cn和https://www.nwafu.edu.cn。”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英文网址为https://en.nwsuaf.edu.cn。”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六、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养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十、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共建单位依据深化共建学校的意见,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十一、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第六项修改为:“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领导作用。

  (二)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导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

  (十)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十一)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十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等。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一)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推广、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学校可设立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事项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及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的贯彻落实。”

  十七、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款修改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学校决策前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负责或授权其专门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负责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年度审核标准。

  (五)审议学校新增或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工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九、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二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坚持以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第二项和第三项序号对调。第五项修改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聘用合同任务或违反约定事项的,按合同予以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予以相应处分。”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十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三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三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的选配任用;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三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建、职责和议事规则按《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三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突出农林水特色,坚持面向国家战略、突出优势特色、培养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支撑引领旱区未来农业发展。”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同时删去第二款。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理设置基本修业年限。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三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建立‘通专结合、本研贯通、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学科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四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四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多渠道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办学资源,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四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四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四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全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属企业及学校技术成果转化股权经营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是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四十五、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各类校友组织联系和服务校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四十六、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四十八、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第三款修改为:“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四十九、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对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须通过以上程序。”

  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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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6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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