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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1号(上海海关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18-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1号(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报我部核准的《上海海关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上海海关学院章程

  序 言

  上海海关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3年的上海海关学校;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4月,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设立上海海关学院。

  学院以为海关和外经贸事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始终秉持“致知、力行,慎独、忠诚”的校训,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优化课程设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准军事化管理为载体的综合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活动,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上海海关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全称为Shanghai Customs College,英文简称为SCC。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管。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院坚持教育教学与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院立足海关,服务社会,面向国际,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致力于建设成为一所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具有鲜明海关特色的高等学府。

  第八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和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职业培训。

  第九条 学院以管理学学科为主,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逐步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现代海关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院根据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位。

  第十三条 学院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国内外高校进行合作办学,推动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院适应海关工作的特点及现代海关人才培养的需要,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以培养“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指导学院的办学方向, 审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法保障学院教育培训发展所需办学条件,保障对学院教学经费的投入,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坚持特色立校、学术强校、人才兴校、民主治校。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产生并开展工作,是学院的领导核心。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遇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由海关总署任免。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培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海关总署及学院党委的有关决议;

  (二)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根据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

  (八)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协议;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组成,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院长、副院长和职能部门提出,院长办公室确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若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就本次会议研究的事项提交了书面意见和建议的,视为其出席会议。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召集。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四)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党政领导;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支持学院办学的海关单位、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著名校友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拥有高级技术职务和较高学术声望的院内人员组成,由各学科专业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咨询机构,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由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系(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制订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本部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惩;

  (四)负责本部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办学资源;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讨论决定系(部)重大发展事项。

  系(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职责。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日常行政工作,根据学院规定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定期向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系(部)行政工作应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推进专家治学、民主管理及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海关总署机构设置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保障机构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授权,履行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章有关规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院各级部门和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海关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为国家海关事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培养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突出学科专业特点和行业特色,依据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自主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具体落实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定期采集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海关总署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视学科、专业及实验室的各类科学研究工作,重视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不断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充分重视科研对教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促进作用,逐步加大对科研工作的投入,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调动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多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逐步提高学院的学术影响力。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海关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促进教学、科研、培训与海关及相关行业融合,协同创新、服务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逐步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第四章 教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等方式管理: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 其他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用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院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根据本章程规定及其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必需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培训、进修、职业发展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聘任岗位、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学院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教职员工;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优化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体系。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维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院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所提出的申诉,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工会指定的代表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六)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和申诉救济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其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确保办学经费稳步增长。学院致力筹措各类发展基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执行。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专款(物)专用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与资产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依法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学院年度财务报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学院校徽、校歌及学院标识物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主要由钥匙、书、地球经纬线和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等元素组成。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标准旗帜,中央印有金色学院徽志和选自周恩来字帖的校名。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关院之歌》。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门、会场、出版物及旗帜等标志性载体上出现的学院名称“上海海关学院”一般采用选自周恩来字帖的字体。

  第七十六条 校徽、校旗是学院的象征和标志。

  学院校徽、校旗、校歌的确定和修改必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获得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

  校徽、校旗等标识物以及校歌的使用,另行制订管理规定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为:院长办公室提出修正案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院长签署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院长签署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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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