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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小学新生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1-04-2015-0018-1 生成日期: 2015-08-25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办厅函〔2015〕43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决定开展小学新生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小学新生
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推进全国学生管理信息化工作,我部从2012年开始先后建设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小学学籍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系统)、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前系统),为全国所有中小学和中职学生、部分学前幼儿建立了电子学籍。目前,2015年秋季招生即将启动,为确保新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唯一和准确,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开展小学新生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籍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是全国学生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全国学生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使用”的保障,也是杜绝跨教育阶段学籍重复的关键。电子学籍接续工作涉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信息技术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充分认识学籍接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保障人员队伍,确保接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学籍接续的主要任务

  学籍接续工作包括小学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小学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是以小学(含附设小学班)为主体,在2015年秋季新生注册时,接续已建学籍幼儿的电子学籍档案;中职新生学籍接续是以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在2015年秋季新生注册时,接续已建学籍中小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避免学籍重复。

  各相关学校要严格按照《小学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操作流程》(附件1)、《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操作流程》(附件2)要求,在中小学学籍系统和中职学生系统中利用相关功能导入新生名单、接续学籍、补录新生其他信息、审核学籍档案,完成新生注册。小学须在新生入学1个月内为其注册学籍,中职须在新生入学2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11月20日)为其注册学籍。

  三、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教育部近期将开展新生学籍接续工作省级人员培训。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对县、校两级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

  各地要做好接续工作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保障数据共享,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有关学前幼儿学籍信息共享给中小学学籍系统,将有关初、高中毕业生学籍信息共享给中职学生系统;启用并下发学校级“新生注册专用账号”,供多用户同时登录操作;做好学前系统、中小学学籍系统和中职学生系统的运维监控,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依托省级呼叫中心和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及时解答地方和学校问题。

  使用自建中小学学籍系统的省份,应参照上述要求,在自建系统中增加“学籍接续”功能,在系统间共享相关学籍数据,同步开展学籍接续工作。

  联系人: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张鹏 010-66096341,zhangpeng@moe.edu.cn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王正科 010-66096622,wzk@moe.edu.cn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安钢 010-66096951,zzxxc@moe.edu.cn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王光伟 010-83988970-820,wanggw@moe.edu.cn

  张代钟 010-83988970-819,zhangdz@moe.edu.cn

  附件:1.小学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操作流程

     2.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操作流程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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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8-2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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