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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索引: 360A01-04-2015-0013-1 生成日期: 2015-06-05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字号: 教办〔2015〕6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等五部门实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办〔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现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

  全面部署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教育部研究出台严禁中小学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的规定,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要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二)深化高校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整治违规招生、转学等突出问题,保障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各地要切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出台实施细则,严格转学条件资格、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对转学过程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加强对自主招生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公平公正。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对违规高校,要核减招生计划及相关教育经费,并对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继续深化高校“天价培训班”治理,严肃查处培训中的腐败行为。

  (三)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调整

  各省(区、市)要对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进行全面监审,高校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核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要按照“平稳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按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既要考虑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教育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因学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持续巩固规范教育乱收费问题治理成果

  继续巩固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治理。坚持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大力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监控各地入学情况,所有中小学生的招生入学、转学、退学等工作必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如实反映,做到人籍一致,实现学籍管理全覆盖、无死角。各城市所有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方案;19个重点大城市要巩固成果,达到规定的要求,防止“择校热”反弹。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修订《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要求,全面完成对中小学各学段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工作,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教育部将研究出台文件,规范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各地要按要求对普通高中国际班、国际部进行清理规范,在满足人民群众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推动高中涉外办学健康发展。

  (五)深入开展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治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开展廉洁从教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抵制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将治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突出问题作为开学检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教师节、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追责一起。

  (六)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检查,凡是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应尽快废止或修订。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七)加强中央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以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等为重点,加强教育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资金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教育民生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套取、挤占、挪用、贪污教育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民生工程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让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治理工作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压力传导、责任传递的责任落实机制,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教育收费纪律,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治理工作,把治理工作深度融入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开展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加强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和会商制度,加强对纠正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费和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各地教育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加强跟踪复查、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推动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对群众信访举报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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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16  下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