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现就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建筑学专业学位)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的授权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增建筑学专业学位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的单位,须首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市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统称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提出批准新增为建筑学专业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的申请。
非中央部委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批准的报告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部委属单位将申请批准的报告直接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建筑学专业学位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其学位授予权仅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行使;对于评估委员会决定终止其评估通过资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根据评估委员会有关决定暂停或终止其授权。欲在评估合格有效期满后继续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单位,须向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批准其继续行使授权。
三、本通知下发前,其授予工学门类硕士学位的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已通过评估并仍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单位申请新增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须经评估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新增为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具体审查程序和要求由评估委员会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学位授予单位。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