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港澳台办〔2020〕23号
有关高校: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现已评审完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基金会理事会暨顾问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意见,决定资助113项研究课题(含西部高校青年教师基金课题20项,见附件1)。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周期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自2020年2月起实施,截至2023年2月,为期三年。
二、项目经费
(一)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次下拨项目资助款,每次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50%。自2020年4月30日起办理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将在收到项目材料后另行拨付。申领奖金须提供以下材料:(1)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拨款申领表(附件2);(2)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在同一张A4纸上);(3)首次拨款的资金往来票据(资助总金额的50%,所在学校财务处统一开具,如个别单位确实无法先开票据,请基金获得者收到拨款后,一周内将票据寄至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请将上述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寄至我办。经审查合格后,项目经费将在三个月内下拨至获奖者账户。
(二)请各高校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基金获得者申报项目时所提交《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据实建立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三)如基金获得者目前不在国内,必须回到国内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后,方可申领、拨付资助款。基金会可为其保留项目经费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不申领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项目执行
(一)基金获得者必须严格按照《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附件3)及《申请书》设计的课题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未能及时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的,须退还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款,已支出资助款部分由基金获得者或所在学校偿还(如属不可抗力原因,仅退回余款)。基金获得者如遇工作调动,调入单位须为高等学校并能保证课题工作继续进行,在报经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同意后,资助课题方可继续执行,调入高等学校对基金获得者的项目执行工作应履行监管责任,做好管理工作。
(二)基金获得者应在每年(包括申报当年)12月15日之前填写《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附件4),连同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打印纸质文档一式一份,由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办。
(三)课题执行期间,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将不定期对课题研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基金会有权中止其项目资助。
(四)课题研究成果需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字样:“本课题研究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四、项目总结
项目完成后应由所在学校聘请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在确认结项后三个月内,由基金获得者填写《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5),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附成果资料、有关论著、经费使用情况各一式一份报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联系人:王海峰、杨晨 电话:010-66096904
传真:010-66018223 邮箱:gat@moe.edu.cn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邮编100816
附件:1.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含西部高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名单
2.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拨款申领表
3.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
4.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