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四川、西藏、吉林、辽宁、黑龙江省、自治区教育厅: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教学,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汉语教学主要沿用普通学校汉语文教学的模式,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忽略了第二语言教学规律,效果不甚理想,少数民族学生实际运用汉语的能力较差。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少数民族学校汉语教学势在必行。在少数民族学校的汉语教学中,汉语水平考查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遵循第二语言教学规律,提高汉语教学质量,1996年,我部在新疆、内蒙古、吉林、青海等省区的部分学校进行了为期两年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试点。几年的探索表明,HSK的试行对改革少数民族学校汉语教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模式的转变。但在试点的过程中发现, HSK试题主要是针对外国人而设计的,因此,存在一些不适合我国国情和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的缺陷。为满足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的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包括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以便提高少数民族实际运用汉语的能力,适应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发了“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民族汉考是在第二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特点,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汉语学习 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民族汉考是可靠、有效、具权威性的汉语水平评价工具。考试的成绩可以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应试者的实际汉语水平。通过考试获得的相应等级证书是一个人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现将试行民族汉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在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母语为非汉语的中国各少数民族学生。
二、考试用途
评价应考者在不同汉语学习阶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在学习进程中的学习效果;作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工、人员任用等决策过程中评价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
各类学校允许学生免修汉语课程的参考依据;以汉语授课的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评价汉语教学机构汉语教学效果的参考依据。
三、考试的等级标准
民族汉考从低级到高级,共分为四个等级,互相衔接。即一级为评价小学毕业生汉语水平的依据;二级为评价考生能否适应全日制民族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汉语的依据;三级为评价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 四级为评价少数民族大学本科毕业生汉语水平的依据。经考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被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
四、在高等学校及高考中试行民族汉考
民族汉考的三级考试将主要满足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招收学生的汉语水平测试需要。
1.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学生,可以不经过预科学习而直接进入大学接受汉语授课,或者参加以补习其他学科知识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而不必参加以补习汉语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
2.民族汉考三级为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生预科结业的标准。
3.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学生,可免于参加高考的汉语考试,其成绩经折算为汉语科目考试成绩后计入高考总分,两年有效。
4.为了使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地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在一段时间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双轨制,即凡未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考生,可以参加高考汉语考试。
五、考试收费
申请考试者须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参加报考高中、中专和大学的民族汉考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缴纳(小学毕业生参加考试不收费)。报考其他民族汉考的缴费标准,暂参照《关于在少数民 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教民[1997I9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考试时间
从2003年开始,少数民族学生按照《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的要求,修业期满后,即可报名参加民族汉考。考试每年定期举行,具体时间由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我部成立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我部民族教育司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民族汉考的组织管理工作。
试行民族汉考是对现行考试制度和汉语教学的重大改革,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具体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