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基地日常管理和考核,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