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督办函〔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督导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补充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内容的函》(国教督办函〔2018〕27 号)要求,特制定《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