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督办函〔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通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教督办〔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决定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评价办法的通知》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围绕测评指标体系,逐项对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5000字以内的自评报告,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后,于5月15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协助监测评估
各省(区、市)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时准确提供监测评估相关数据,协助组织开展社会、教师和学生满意度调查。
三、接受实地检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省(区、市)自查自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情况,于7月组织对各省(区、市)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实地检查(通知另发)。请各省(区、市)认真梳理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有关情况,确保文件档案材料齐全,数据内容客观真实,严禁数据造假和伪造有关材料。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和标准专门组织迎评工作。
四、有效落实整改
各受检省(区、市)要按照国家督导检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于8月15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评价办法的通知》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本通知规定的评价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 磊 010-66096872
侯江华 010-6609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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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