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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司将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范围

  本次总结工作面向全国高等学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地各校可登录高校教学实验室年度报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22.27.186.55)查看具体名单。

  二、工作流程

  (一)材料提交阶段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高校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登录管理系统报送阶段性总结工作联系人信息。有关高校应组织本校示范中心于6月20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在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二)考察审核阶段

  本次总结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来自外省市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见附件),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属地内高校(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地方高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7月31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完成属地内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审核工作,并结合考察情况填写具体评价意见;军队院校所属示范中心由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负责考察并填写评价意见。

  (三)整改反馈阶段

  有关高校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组织本校示范中心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于2023年9月30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本部门开展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报告,并择优推荐典型案例。

  三、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有关高校可在管理系统首页查看阶段性总结工作流程图及工作说明,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各阶段总结工作。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教育局要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示范中心的考察和审核工作,对考察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三)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组织本校示范中心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对各示范中心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

  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课程教材与实验室处王繁,电话:010-66096987。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尤婷婷、章刘成,电话:15045096087、18686739927。

  附件: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3年4月28日

来源:高教司收藏
(责任编辑:俞曼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