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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教高司函〔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现将 2016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校内审议和公示:高校申报专业,应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后的专业材料,要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2.网络申报与公示: 7月1日-31日,申报高校指定专门人员登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与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提示,提交学校负责人签字的专业申报材料(扫描件,下同)和校内专家组织审议意见。8月1日-31日,高校申报的专业材料在平台公示。

  3.确认申报:高校可根据公示期间的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如继续申报,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的意见及处理情况通过平台报高校主管部门(公示期间无意见可不报)。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平台直接报教育部。

  4.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报教育部。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由高校报送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5. 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教育部按程序对高校申报的专业进行备案或审批,公布备案和审批结果。

  三、联系方式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赵昊、江河,联系电话:010-66097829;

  平台:郑阳、冯嘉祺,联系电话:010-58582624、58582240、4006699800。

  各地要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促进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6年6月8日

来源:高教司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