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司函〔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高校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高质量完成“十一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在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示范效应等方面建设成效显著。
为促进全国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决定批准北京大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等500个实验教学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希望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高度重视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建设与共享,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