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部司局机构

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常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民(宗)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统计局、团委、妇联: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扫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扫盲工作。1990年以来,我国文盲人数减少了1亿人,并于2000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十五"期间,全国共扫除近千万文盲。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入持久地开展扫盲工作,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是消除贫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扫盲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效益,扫除剩余文盲,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全面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广泛的人力资源支持。
2.扫盲目标
到2010年,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到2015年,成人文盲率降低到6%以下,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有扫盲任务的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内2010年及2015年扫盲目标。
3.主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扫盲工作规划,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要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增文盲、流动人口中的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工作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为制订扫盲工作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奠定基础。
全面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坚决遏制新文盲的产生。对15周岁以下的失学儿童,应督促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送其返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就学帮助。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结合生产和生活实际,通过各种有效的扫盲措施,保证其限期脱盲。
各地要建立省、地(市)、县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扫盲经费投入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工作奖励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妇女扫盲工作,以引导和推动各地扫盲工作的实施。
二、改进扫盲教育,提高扫盲质量
要改进扫盲教育,建立以人为本的扫盲体系,切实使扫盲成为群众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经济收入、生活质量、健康水平乃至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有效手段。
1.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脱盲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与文盲学员生产和生活密切结合、实用而急需的学习内容,特别要加强脱贫致富、农村实用技术、家庭理财、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以突出扫盲的实效性。
2. 各地要针对城乡、区域、性别、年龄、民族等不同情况开发多种形式的扫盲教学材料及扫盲后继续教育读物,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发适合少数民族地区扫盲的"双语"教学材料。扫盲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规划编写。教育部组织开发通用性较强的模块式教学材料供各地选择使用。
3.开发、编写、采集形象的、浅显易懂的远程教育资源,依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等现代化教育手段,帮助文盲学员和脱盲后人员理解、掌握所需学习的知识或技能。
4.研究开发适合文盲学员特点的脱盲测试方法,利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多种形式对文盲学员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改变传统的单一考试模式来测试文盲学员的做法。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建立脱盲测试题库,供地(市)和县在脱盲测试时选用,以增强脱盲测试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5.对经测试合格的脱盲学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免费发放统一编号的脱盲证书。各地要加强脱盲证书发放管理,并根据学员取得脱盲证书的情况及时变更其户籍登记中的文化程度。
6.持续推进脱盲后继续教育,切实巩固扫盲成果。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县(市、区),要将扫盲工作和新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摸清脱盲群众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职业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增加脱盲群众应用文字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三、加强能力建设,创新扫盲机制
开展有效的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迫切需要有敬业奉献、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扫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要大力加强基层扫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共同参与扫盲工作。
1.有扫盲任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应当加强县、乡(镇)扫盲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中心学校增设或配备扫盲教学管理人员。
2. 扫盲教学工作是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农村中小学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师参加扫盲教学工作要记入工作量,纳入考核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课时补贴。各地要为承担扫盲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并纳入教师的整体培训计划。
3.面向社会招聘扫盲工作者承担扫盲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其工作情况、脱盲人数、脱盲后巩固提高等情况给予相应报酬。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上有一技之长者,或创业成功者,或有扫盲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参与扫盲工作。各地对于长期从事扫盲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人士,应予以表彰奖励。
4.加强对文盲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文盲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查验居民脱盲证书或小学毕业证书的办法,进行相关统计。
5.发展扫盲研究队伍,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扫盲咨询、培训等工作,加强扫盲工作力量,提高扫盲的实用性、针对性、科学性。重视和加强扫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学习借鉴国际扫盲领域的新理念、新方法。
四、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员参与
1.充分发挥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作用,推进全国扫盲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扫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省(区、市)以及扫盲任务较重的县也要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对扫盲工作的投入,保障扫盲工作经费需求。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资源开展扫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扫盲的规划、扫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扫盲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扫盲质量和效益。组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对脱盲学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好扫盲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扫盲开展的社会氛围。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扫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扫盲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扫盲工作,并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民培训工作,加大对脱盲后人员的农业实用技术和转移技能培训。
民族事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把扫盲工作纳入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人口较少民族扫盲工作。
文化部门要加强农村和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和开展文盲人员喜闻乐见的文化普及活动,并根据实际提供扫盲工作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用人单位对文盲人员开展文化补偿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播放适合扫盲的教育节目,发挥广播电视资源在扫盲中的作用。
统计部门在相关统计工作中要把握好对文盲人口的统计,同时加强对文盲人口的走势、分布区域、性别、年龄等特征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通报教育等相关部门。
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工作,组织有文化的青年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投身扫盲工作。
妇联组织要组织动员妇女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将扫盲工作与"双学双比"活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巾帼科技示范基地、农村妇女学校等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妇女扫盲工作。
2.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扫盲工作责任制。将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各地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及时表彰奖励对扫盲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未按期实现扫盲目标的地方或单位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单位。
3.加强对扫盲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国家教育督导团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对各地扫盲进展情况作出评估,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各地每年年初要向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并对已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复查。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统计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