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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规范特殊儿童入学入园评估流程

2020-07-06 来源:基教司收藏

  上海市于2016年9月成立了上海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对本市报名就读特教学校(幼儿园)、普通学校(幼儿园)特教班的各类适龄残障儿童组织开展各项教育评估工作。作为区域特殊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专业机构,上海市徐汇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特教中心”)对接市特殊教育评估中心开展区内特殊儿童各项教育评估工作,2019年初与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区招考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上海市徐汇区特殊学生评估安置流程 (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包含发现与咨询、评估与鉴定、安置与转介三阶段的评估流程(详见图1)。

  一、发现与咨询:争取家长支持

  每年5月,上海市徐汇区在新生入学入园报名阶段启动特殊儿童评估工作,并在5月底前完成发现与咨询工作。新生报名时普通学校(幼儿园)通过现场观察和材料审核等方式,筛选出在肢体运动、认知发展、言语语言、行为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儿童,并将名单上报至区招考中心。

  区招考中心汇总来自各校、各园的名单后提供给区特教中心。随后,由区特教中心逐一与名单上的儿童家长进行电话联系,联系中需重点确认:该生是否已进行过医学评估,若有请家长提供医学评估报告;若无则与家长沟通区入学入园评估流程,确认是否参加接下来的入学入园评估。对于电话联系中存疑的家长,区特教中心还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咨询的目的不仅在于介绍区入学入园评估的过程和重要时间节点,更重要的是帮助家长认识到评估对学生发展的重要性,引导家长在接下来的评估与鉴定阶段客观地提供儿童信息。

  二、评估与鉴定:兼顾教育康复指导

  第二阶段的评估与鉴定工作具体包含医学诊断、现场评估和综合鉴定三个环节,这一阶段的工作在6月全部完成。

  医学诊断由上海市教委指定医学评估机构实施(机构名单详见表1)。区特教中心将确认参与检测的总名单发送至签约的市级医院,并与医院协商、确定评估诊断的具体时间,再由医院开设入学入园评估专场,如使用韦克斯勒智力测验、社会适应评估量表等标准化评估工具对疑似智力障碍学生进行智力检测,并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另外,对于怀疑在视力、听力、肢体等方面存在障碍的学生,则由指定的医学评估机构进行视力检测、听力检测、肢体检测等。

  医学诊断完成之后,区特教中心组织由医学专家和教育专家共同组成的区入学鉴定委员会开展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需学生和家长共同参加。现场评估中,专家对照医学诊断报告,通过访谈家长、观察学生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能力水平,区特教中心对访谈和观察进行详细的记录。

  综合医学诊断和现场评估,区入学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经讨论提出针对这些儿童的教育安置建议。同时还围绕他们随后所需的教育、康复、保健支持服务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如对于认知水平正常,但行为存在偏差的学生提出“进行注意力评估,排除ADHD可能”的意见;列举脑瘫儿童入学后所需的康复训练和辅具支持等。这些指导意见不仅提供给家长,而且会由区特教中心记录后以书面文本形式告知儿童即将就读的学校 (幼儿园),以便家校合力,在入学初期就开始为儿童提供教育康复支持。

  三、安置与转介:落实个别化安置建议

  评估与鉴定工作完成后,区特教中心汇总区入学鉴定委员会的教育安置建议提交至区招考中心,再由区招考中心负责落实入学事宜。区入学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安置建议主要分为普通学校(幼儿园)就读、普通学校(幼儿园)就读后申报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含学前特教班)就读、缓学一年等几类。区招考中心根据教育安置建议安排新生进入相应的学校(幼儿园)就读。当特殊儿童入学入园的安置方式基本确定后,各学校、幼儿园本着“零拒绝”原则接纳儿童入学入园,落实专家给出的教育指导意见,努力提供优质教育。

  对于进入特教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区特教中心组织再安排参加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的新生入学(园)评估。市评估专家组的安置建议如与区级专家组意见一致,学生的安置方式则最终确定;如市、区专家意见不完全一致,即市评估专家组建议该生就读普通学校(幼儿园)的,原则上服从市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并由家长决定最终的安置方式。对于从特教学校(幼儿园)向普通学校(幼儿园)转介的特殊学生,可由家长向区特教中心提出申请,区特教中心和区招考中心对接协作完成。

  进入普通学校(幼儿园)的学生,若在入学(园)后无法适应普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还可提出申请,由区特教中心带其参加市特殊学生教育评估中心的补评估,确定其是否需要从普通学校(幼儿园)向特教学校(幼儿园)转介。

  特殊儿童入学入园评估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徐汇区教育局小教科、学前教育指导中心等各学段的主管科室也参与其中,聚焦评估安置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召开通气会协调解决。如有家长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拒不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安置建议,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有关争议调解的规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设置更高级别或完全独立的安置结果仲裁委员会,切实保障特殊儿童接受适合教育的权利。

(责任编辑:姚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