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教委〔2014〕9号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建立科学严谨、便捷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高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高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五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当年颁布的招生政策规定入学,未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
第六条 凡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为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或未经批准逾期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由市教委确认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注册高中学籍。市教委对其延用的全国学籍号进行确认并生成本市高中学段的学籍辅号。学籍辅号由市教委统一编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八条 高一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二)已经被其它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
(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
(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为学生组档。学生纸质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教委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确定入学和转学资格,纳入本市高中学籍管理。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个工作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名册、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高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参照跨省转学流程办理。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六条 外省市转入包括常住户口转入、蓝印户口转入、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外省学生转入我市应为同年级转入,转入后不得空挂学籍,违反者将取消学籍。博士后进站子女转入还需要提供学生本人暂住证复印件。
高三年级不再办理天津常住户口外省学生转入手续,考生直接到区县招办参加天津市高考报名。
第十七条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执行市教委《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取得学籍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再转学。
第十八条 在境外高中留学,中途转回本市就读高中的学生参照常住户口学生转入程序办理。所需材料: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境外高中学校学籍注册部门开具的成绩单,并有学校校长签字及学校公章;成绩单的中文版,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接收学校可按学生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此款不适用拥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中途出国留学再返回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艺体类高中学生、普通高中艺体班学生不得转入到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条 在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自愿转入到中职类学校的,转出校要报送到区县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县统一上报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转出学生学籍档案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休复学、出国、退学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药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患有传染病或有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可责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长两年。学生本人身体患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国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和家长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国两年之内可以返还,家长将恢复学籍申请上交学校,经区县教育局报送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复学、出国、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复学、出国、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或申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升留级与毕业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获得本学年规定学分,综合素质评价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方可升级。
第三十六条 未修满规定学分,无法继续跟班学习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核准后方可留级。比例不得超过2%。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须在每学年、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三年内获得必修学分116分(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学分);选修学分达28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44学分,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达到D级以上(不含D级)。达到毕业标准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教委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中途退学的,为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由学校发给高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由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高中结业的学生不得留级重读。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毕业证书损坏也不换发。需要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再由区县教育局报市教委开具学历证明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2008年1月印发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