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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教基〔2014〕1号

各市、自治州教育局:

  目前,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已与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联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结合本《实施细则》及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和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各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建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各地区、各学校要确定本地、本校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需经培训后上岗,掌握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异动处理的操作要求、保密要求,能够承担学籍管理日常工作。各地、各校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单位及职务、出生年月、办公电话、手机、电子邮箱)须在2014年3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市、自治州学籍管理员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基本信息请于3月1日前分别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信息中心。

  联系人:陈巍  叶庆华

  联系电话:0971-6310740/0971-6303997

  电子邮箱:qhjytjjc2009@163.com

            qhyqh@qq.com

    附件:《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公办、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电子学籍系统实行 “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各地各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行委)制定本地区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本地区学籍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明确业务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学籍管理员;统筹安排辖区内学生学籍信息首次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指导、协调、检查本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在读学生的学籍档案建立和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学生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

  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上报本校学生学籍信息。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信息处理。

  5.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电子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情况,需及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十条 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面向社会公布小学、初中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通过有效途径向新生或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并予以确认。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要求及时到校报到注册,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小学生、初中生不按期入学注册超过二周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学校应督促其入学,并及时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高中生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建立电子学籍,初一、高一新生电子学籍系统升级等。

  第十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内容要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受未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负责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照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四章 学籍异动

  (一)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盖章,并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必须具备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学生户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等条件规定,并按照教育部统一跨省转学流程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四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普通高中学生拟由外省转入,如没有学籍,本省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校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同一城区范围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受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技工学校在籍学生转学;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毕业年级均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二)其他学籍异动

  第三十一条 休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三)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家长(监护人)要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的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三条 出境学生回来继续上学,按出境复学异动进行操作。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在系统中发起出境复学异动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五条 辍学、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退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统计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不能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或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经学校报请市(州)、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六条 死亡、失踪。学生死亡后,要上传死亡证明,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要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其他离校。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毕业年级不允许各类学籍异动。

  第三十九条 异地借读。在我省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取得省外借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原则上参加借读省(区、市)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能在省内中学保留(空挂)学籍。

  省外借读高中生要重新转回省内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年级不受理转学。

第五章  毕业及毕业证发放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的通知》(青教基〔2011〕89号)规定毕业标准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科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参加相关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标后,按毕业证书的颁发程序,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只能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基本办理程序为:首先由学生登报申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补办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提交学生书面申请;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制定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各市、自治州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行委)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属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实行学籍学期复核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异动,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异动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实行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供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禁止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校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收藏
(责任编辑:王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