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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教发〔2004〕1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第9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第2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对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并制定出贯彻落实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措施。

  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在法定招标项目范围以外以及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招标、重大资金的处置、土地置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重大事项应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通过办公会的方式研究决定。有招投标活动时,应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招投标行为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方式的选择(选择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中标人的确定等进行研究决策。

  三、建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廉政情况年度检查和报告制度。每年年末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当年建设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对照中纪委的中纪发〔2004〕3号文的要求进行检查总结,主要对单位领导有无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单位内公布,同时报教育部备案,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教育部监察局报告。

  各校(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纪委中纪发〔2004〕3号文件,严格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按照规定要求建章立制,从制度上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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