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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十五期)

2020-09-21 来源:政法司收藏

  近年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央陆续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家的上述精神,各省也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科技创新政策文件。本期介绍江西省和陕西省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江西省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

  一、建立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建立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

  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加大财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省财政通过整合资源的方式,综合运用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试点政策。企业无偿授予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科技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科技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创新创业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经单位同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前,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离岗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新创业等情况,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停发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由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原单位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围绕与本职相同的工作开展在岗创新创业。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

  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动。担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本人股权,并在转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凭证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备案,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体系

  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建设,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国家和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专利等一并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审职称。

  附件:

  《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

陕西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分配导向,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的专门文件,大力激发高校科技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一、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主权

  确立高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权利。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同时,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界定高校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权益关系。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资产增值考核范围。

  二、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三、完善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人事改革制度

  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离岗创业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改善科研经费管理方式

  改进财政资金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研讨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限下放给高校。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经费额度不超过直接费用规定比例的,不需要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高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列支范围。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竞争性科研项目应当设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规定比例执行。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组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改进高校科研经费核算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完善科研经费内部报销规定。高校以据实报销方式解决野外、偏远地区作业、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报销问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相关经费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科研类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等不纳入行政经费“三公”及会议费统计范围。科研人员取得的绩效支出和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高校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附件:

  《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

(责任编辑:姚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