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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十期)

2019-11-19 来源:政法司收藏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改革举措,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各高校依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并落实改革,本期聚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中央音乐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方面的做法。

华南理工大学:以师德为先,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放管服”文件改革精神,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创新型人才,华南理工大学在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改革方面大胆探索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模式,积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针对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改革出台了《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详细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位的申报要求、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评审指标、评审机构、评审程序、纪律规定以及争议处理,积极推进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的主导作用,释放改革新活力。

  一、以德为先、下放评审权,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强调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的职称评审条件和要求,华南理工大学坚持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用人标准,制定了专业技术职位的申报条件,同时完善了对于“某方面条件特别突出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同时有效激发各类人才活力。

  1.以师德表现为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华南理工大学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在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改革方面以师德表现为先,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明确写入文件,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申报条件作出明确界定,学校文件规定申报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爱校守纪、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服务社会、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无私奉献,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文件规定:“对任现职期间剽窃他人学术论文或成果、伪造科研数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发生问题当年起五年的申报资格;对发生教学事故、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学校已有规定不能申报的,按学校规定执行;学校未明确规定的,取消发生问题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2.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申报条件,合理下放评审权

  为突出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特色、提高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华南理工大学在明确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申报条件的同时将评审权下放至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学校文件规定:“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为学校最低申报条件要求,各学院和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订教师在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上的评审条件和高于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同时“申报者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本人现从事岗位一致,或属同一学科范围,并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除此之外“对于某方面条件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不完全受申报条件限制,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论证同意,由学校组织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二、优化结构,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优化评审结果,华南理工大学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

  为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优化评审结果,学校文件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范围作出清晰的界定:“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和教辅系列等在职人员(其中博士后申报博士后副研究员者只评审资格);国(境)外引进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 工程”高校或非中科院直属研究院所调入人员。”(《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类

  为对学校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华南理工大学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分类进行了合理的设置。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系列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图书档案出版系列和中小幼教师系列等。”(《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其中“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教管理系列、博士后副研究员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等由学校评审;会计系列、审计系列、卫生系列、档案出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小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委托广东省或广州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资格后向学校申请聘任。”(《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三、以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为导向,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指标

  为鼓励支持人才成长,进一步规范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的改革,华南理工大学以教育部教师聘任制改革原则为导向,确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数确定,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至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各学院或各相关专业技术系列评审组向学校推荐的人选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指标数。申报教学岗位的教师均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大学科组评审,教学岗位教师系列指标单列,每年指标数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同时“专业技术职务高聘岗位设置应以教师为主,重点考虑优势学科、急需发展学科及主要承担学校公共课程和基础课程的教师。”(《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四、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明晰责任的主体,华南理工大学确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和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其中“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是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机构,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和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1.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作为学校评审工作的最高机构,学校文件对该领导小组的人员任用和职责划分做出如下规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任期5年。负责全校评审与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聘任名单,对学校评审工作中的特殊问题作出决策。”(《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下设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代表组成,任期5年。负责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学院评审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个人师德师风、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社会公益工作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方面。”(《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3.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小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其中“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教授代表组成,任期2年。负责对国(境)外引进人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国内非“985 工程”高校或非中科院直属院所调入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推荐聘任人选。”(《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程序

  为规范评审过程,使改革顺利推进,华南理工大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申报人员材料公示、院级单位资格审查、学校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学校确定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院级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大学科组专家小组评审并推荐人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推荐人选和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聘任名单。评审程序环环相扣、循序渐进,进一步理顺了评审的运行机制。

  根据“放管服”文件精神,评审程序中的“代表作匿名通信评审”环节尤其强调和突出同行评价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了同行评价要求。学校文件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提交代表作一式 3 份参加匿名通信评审,其中申报正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3篇(部),申报副高者提交代表作论文或著作 2 篇(部),代表作论文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组织 3 位校外专家评审,至少需 2 份代表作通信评审结果为“基本达到”(含“已达到”)方能进入院级评审环节。”(《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六、强化监督和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同时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和改革的顺利推进,强化岗位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1.评审工作的纪律规定

  为严格控制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制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回避制度以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成员、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和申报者应严格遵守的纪律。同时制定了纪律违反者的惩罚措施,经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确认属违反评审纪律者,文件规定:“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未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取消申报资格等各类处分。”(《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2.评审工作的争议处理

  在争议处理方面,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文件规定:“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或纪监办公室提出申诉或投诉,逾期申诉或投诉的、不签署真实姓名或未提供具体事实根据的,不予受理。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解,向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汇报,并执行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的处理决议。”(《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2017 年修订)》

中央音乐学院:深化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建设,中央音乐学院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积极改革,颁布了《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逐步规范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规定,在规范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同时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办学水平,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整体把握,明确实施范围和评聘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文件精神,理顺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路径,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规定,中央音乐学院明确了实施范围和评聘原则。

  1.明确实施范围

  为加快落实推进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改革,激发人才活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学校文件规定:“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评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2.规范评聘原则

  为保障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改革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中央音乐学院确定以下四个评聘原则:“(1)学院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学科,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按岗聘用。(2)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核,择优评聘。(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评聘工作。”(《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明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申报条件

  中央音乐学院在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方面深入落实“放管服”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学校文件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具备良好师德,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的“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除此之外,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中央音乐学院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职务进行了明确划分,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的同时完善了评价方式,在具体职务中对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做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职务划分在申报条件方面明确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是申报教师职务条件、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以及暂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人员标准。下面将教师职务、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和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介绍如下。

  1.申报教师职务条件

  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和科研活力,中央音乐学院对教师职务作出明确分类,教师职务分为正高级(教授)、副高级(副教授)、中级(讲师)以及初级(助教)四类。

  (1)正高级(教授)

  正高级(教授)的申报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对教学成绩的要求,学校文件规定:“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其它史论课教学的教师必须主讲一门以上必修课,两门以上选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从事表演专业教学的教师应能够培养出专业水平较高的学生,其中有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获奖者,或担任本学科专业骨干。必须指导一名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基础部除外)。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编写教材一部,并出版使用。”(《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二是对科研成果要求,学校文件规定:“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其它史论课教学的教师必须有出版的两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著,或独立创作有较大影响并被采用的作品两部;从事表演专业的教师五年内举行过五场个人学术性独奏、独唱音乐会。 具有本学科学术带头人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并完成院级科研任务一项以上。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五篇(音乐表演专业可适当放宽)。”(《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2)副高级(副教授)

  副高级(教授)的申报条件除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外还“须有两年班主任工作经历。”(《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学校文件规定申报副高级(教授)需满足的教学成绩要求为:“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史论课教学的教师已系统讲授一门必修课,并开设一门选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从事表演专业教学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并出版使用或未出版但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从事音乐教育专业教学的教师以第一或第二作者编写教材一部并出版使用或未出版但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需满足的科研成果要求为:“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其它史论课教学的教师应对本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出版一部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专著或独立创作并被采用的有影响的作品一部,或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四篇;从事表演专业的教师五年内举行过三场个人学术性独奏、独唱音乐会;从事音乐教育专业的教师五年内参与至少两项教学类科研项目研究,举办三场个人或组织学生的学术性汇报音乐会。参加过四期或以上国家音乐教师培训项目,并独立为该培训开设过一门或以上课程。”(《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3)中级(讲师)

  学校文件规定申报中级(讲师)需满足的条件为:“能独立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合格;从事音乐学、作曲技术理论和史论课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能力,写出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三篇,其中公开发表为两篇;从事音乐教育专业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实践性教学的能力,参与组织、指导本院或本院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教学汇报演出一场。参加过两期或以上国家音乐教师培训项目,并独立为该培训班开设过一门或以上课程;从事表演专业的教师举行过二场有一定水平的个人音乐会;工作责任心强,积极承担学生工作或系里交给的其他工作。”(《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4)初级(助教)

  学校文件规定申报初级(助教)需满足的条件为:“获得硕士学位、硕士学位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考察能够胜任初级职责。”(《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2.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为加强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中央音乐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同样分为正高级(教授)、副高级(教授)、中级(讲师)和初级(助教)四个方面,学校文件对该职务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作出规定,除要求“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外,还将学生辅导、科研成果纳入评审条件。

  3.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为促进科学分类评审,对于申报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学校文件规定:“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岗位聘用条件,从事音乐专业的结合在本职工作实际贡献,“代表性成果”参照教师标准执行。其他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工程技术、会计、经济、出版、图书资料等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具有评审权的单位进行社会化评审,并得到院评委会通过后聘用。”(《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三、明确组织机构级其职责,规范评聘程序

  为规范评聘程序,全面促进评审人员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到权责统一,中央音乐学院对组织机构及其相应职责作出明确划分。

  1.明确组织机构

  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提高改革的工作效率,中央音乐学院对组织机构进行明确划分,学校文件规定:“中央音乐学院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院评委会委员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院评委会主任聘用。院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部门(附中)推荐组。”(《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其中学科评议组是“由院评委会主任直接聘用,一般由五名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院评委会主任确定。”部门(附中)推荐组是“由部门主任(或附中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支部书记和组长聘请的三至五名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具体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2.对组织机构的职责进行合理划分

  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深入落实,中央音乐学院对各组织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学校文件规定院评委会职责为“负责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本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审批中级(讲师)、副高级(副教授)、正高级(教授)拟聘人选;对不能履行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定,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学科评议组职责为“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议,并提出权威性意见,交院评委会最后评聘;对新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后进行复议,并对不称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后,提交院评委会审批。”(《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部门推荐组职责为“审核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向院学科评议组推荐;审核初级任职资格并报院评委会审批。”(《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人事处职责为“组织实施《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负责申报材料的传阅和管理;协助组织召开学科评议组和院评委会相关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负责评聘投票表的制作、计票工作;下发专业技术职务通知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四、为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制定聘后管理方法

  为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办学水平,中央音乐学院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办法,学校文件规定:“引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促进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中央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聘用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订)》

(责任编辑:姚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