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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三期)

2019-04-12 来源:政法司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许多高校在深化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等放权的运行机制。本期指南聚焦高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介绍陕西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在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充分合理向教学研究机构授权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陕西师范大学: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陕西师范大学立足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把落实和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员办学活力作为放管服改革的关键,2017年5月正式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把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作为深化院校两级管理改革的重点,以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增强办学特色。

  一、多项权力下移,为学院发展松绑减负放手

  为提升学院办学活力,进一步激发学院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内生动力,赋予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事管理、国际交流合作、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社会服务等九个方面的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发展松绑减负。

  1.承担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履行学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等。指导教师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突出学院人才培养自主权

  由学院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制订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并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鼓励学院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以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在学校政策范围内,申请设立、撤销和调整本科生招生专业与规模。自主选择本科生专业类招生选考科目并组织实施。确定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组织命题、评卷、录取工作。开展优秀本科生(硕士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博士)的选拔与审核工作,提高生源质量。”(《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3.下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自主权

  以帮助科研人员潜心投入科学研究为目的,下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自主权,使学院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导向,自主调整学科专业,开展各类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科研效率。“制定合理科学的学科发展规划,找准学科定位,凝练学科方向,整合学科资源,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合并与撤减存量学科专业,自主设计、构建增量学科专业,并向学校申报。建立学科建设目标责任制,实施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人制度,推行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动态评估学科建设水平。统筹使用学科建设总经费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自主调配,合理使用,接受监督。”“积极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凝练研究特色,组建研究团队,设立研究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4.落实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自主权

  学院自主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学院、研究机构合作办学,建立实质性合作伙伴关系,支持学院自主开展教育、培训与服务等活动,提升学院的美誉度和影响力,以此提升学院组织参与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积极主动性。“积极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办暑期学校。支持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提高外籍专家和教师在专职教师中的比例,做好外派教师和学生出国(境)进修、访学、交换与攻读学位的工作。”“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需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高端智库和协同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国家和区域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增强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5.扩大学院人事管理权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结构、聘用程序和聘用基本准入要求,做好人员选聘、培养、考核、评聘等工作,促使人事工作能更好结合各自院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保障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制订考核实施办法和细则,负责教师关键三级及以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所有人员聘期期满提出聘用意见。制订教师转岗和退出管理办法,负责学院内部在本系列的人事调配工作,并依法按程序自主解聘自主聘用人员,打通人员退出通道,建立人员转岗和退出机制。”“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做好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常规补充、‘预聘制’教师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选聘工作。”(《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6.扩大学院财务管理、资源配置自主权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费决策、执行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机制,扩大学院对经费和资源的管理使用自主权,以提升办学办事效率。“合法合规使用本科生与研究生业务费、基本运行费、基础发展费及学院事业发展收入经费等,自主分配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及自筹经费。积极面向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募集的捐赠资金,享受学校给予的配比资助。”“学院对拥有的公用房、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图书资料等具有使用和调配权,并建立面向全校及社会的共享运行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二、理顺机制,保障学院权力依法依规有效行使

  学院治理是大学内部治理的关键环节,要合理界定学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还要完善学院自身治理结构,理顺决策机制,保证用好权力。陕师大对学院实行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即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1.明确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院行政班子职责

  以条例的方式明确学院党委以及学院行政班子的具体职责范围以及学院党委会议的作用,保障学院权力依法依规有效行使,促进党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书记是学院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党委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行政班子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和行政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副书记及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的执行与落实。”“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对职责范围内事务进行决定或提出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意见建议的基本形式。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由院长和分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副院长共4-6人组成。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行政班子成员工作;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设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工作

  设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文件形式明确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职责和议事决策范围,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基本形式。会议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院其他党委委员、党委秘书、系(所、教研室)主任、其他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根据研究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商议确定可列席会议。列席成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的全部或部分议程,可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会议秘书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会议的安排、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报送、存档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不同,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贯彻学校重要工作部署或学院重大工作安排时可随时召开。书记、院长如有一方外出,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须有2/3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3.设置各类委员会及代表大会,保障学院决策的科学民主性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并明确其各自职责和议事范围,围绕学院拥有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管能力。“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机构,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对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和与学位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学术组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和评议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其委员的选举、权益和议事规则等,均按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度执行。”(《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三、完善校院两级监督考核体系,确保改革成效

  通过完善校院两级监督审计以及考核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监察审计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形成震慑。

  1.建立考核评估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的监督与考核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督察各项政策在学院的落实情况,以保障扩大学院各类自主权后的改革成效。“学校建立与学院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估办法与指标体系,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学院年度与阶段目标任务的制订、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学院科学发展。学校建立监督与考核机制,督查学校决策部署、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落实情况,以及学院内部体制机制的规范运行情况。”(《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2.建立完善院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审计力度,畅通监督渠道

  为保障学院各类经费及资源的配置使用效率,学校加大了对院级的审计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公开办事程序,畅通各类监督渠道。“学校加强对学院预算管理及执行过程的审计、对学院实施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学院领导干部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建立学院监察审计报告公开公示制度,加大对监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学院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院务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监督。”(《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陕师党发〔2017〕14号)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陕师党发〔2017〕14号)

江西师范大学:充分合理地对学院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

  《江西师范大学章程》指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合理地对教学与研究机构进行授权,激发办学活力。”为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水平,学校依据《章程》出台了《江西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确保校院两级管理运行有据可依。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具体介绍如下:

  一、学校实现“三转”,管理重心下移

  所谓“三转”即:办学从“校办院”为主转向“院办校”为主、职能从“管事务”为主转向“配资源”为主、奖励从“对个人”为主转向“对学院”为主,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1.办学从“校办院”为主转向“院办校”为主

  学校发展面临的制度性制约远远大于资源性制约,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实体强院战略,由增量改革转为存量改革,盘活存量资源,释放改革红利,以此调动学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校办院”为主逐步转向“院办校”为主,形成学院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切实体现学院实施教学、科研、资源调配、管理的主体地位。

  2.职能从“管事务”为主转向“配资源”为主

  转变职能,将学校主要职能转变到配置资源、规划设计、制度完善、改革创新、统筹管理、沟通协调、考核评价、优质服务等方面,强化服务和调控职能。减少机关部门控制的资源配置比例,将部分财权、人权和事权同步下移。简政放权,进一步明确机关部门职责,制定“权力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减少管理环节,逐步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发布业务服务指南,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推进精细化管理,改进机关部门作风,提升服务质量。

  3.奖励从“对个人”为主转向“对学院”为主

  学校在统筹的基础上,除针对教职工个人提出基本工作量要求、聘任与考核标准、计算绩效奖励和重大业绩奖励外,将业绩奖励从个人为主转向学院为主。一是绩效优先、优劳优酬,将工作量与工作质量结合。人才培养业绩奖励(本科生、研究生),除考虑学院承担的实际教学工作量外,还将教学评价、教授上讲台率、教学事故数、调停课数、课程评奖评优、生源质量、教学改革、学生贡献、人才培养质量等作为重要绩效调控指标(系数),动态调整业绩奖励。二是学院打包、学院自主,业绩奖励分配实行个人与学院结合。除重大业绩奖励有明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规定程序直接核算个人或团队外,其余的全部打包给学院,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意见,结合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实行分类评价,建立学院业绩奖励体系,自主确定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三是全程覆盖、全员享有,业绩奖励兼顾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全体教职工。核算给学院的绩效奖励覆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院管理、社会服务等学院工作全过程、全环节,统筹考虑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其不同类型贡献。学校建立学院全过程、全环节的校内奖励体系,构建包括教学(本科、研究生)、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的工作量津贴、奖励在内的学院一般业绩奖励体系和重大业绩奖励体系(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党建与思想工作、综合贡献),形成全过程、全环节的学院业绩奖励机制。具体方案由人事处牵头,在已有方案基础上结合本方案精神予以完善。

  二、学院实施“三加强”,夯实发展基础

  所谓“三加强”,包括强化“五支队伍建设”,加强“三大基础保障”,增强“五种学科动力”。

  1.强化“五支队伍建设”

  着力打造一支具有较强履职能力的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骨干队伍,增强学院办学主体的履职能力。一是院级领导班子队伍,及时充实和科学配置学院领导班子,若一时难以配齐,可由学校按相关程序聘任合适人选为相关事务负责人,事务负责人除不设行政级别外,其余责权利与其履职岗位一致;二是师资队伍,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会商各学院,研究确定学院师资职数结构和重点建设方向,构建形成校院两级用人的灵活机制,着力打造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学院发展和学科建设的优秀师资队伍;三是科级及以下管理干部队伍,及时调整充实(聘用)试点学院自主办学运行需要所设置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岗位的党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实现学院管理服务者主体的职业化;四是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制订完成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五是系主任和学科带头人队伍,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分别制订学院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的建设与管理制度。

  2.加强“三大基础保障”

  着力增强学院的办学空间场所条件、文化与精神状态和运行管理水平。一是办学空间场所条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牵头,制定完成所有学院各类空间场所、实验设备等的设置标准,并对试点学院办学空间场所、实验室结构与空间、办公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二是学院文化与干部员工精神状态,由试点学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充分调动本学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具体措施,并建立综合激励手段和展示平台,不断增强学院教职工荣誉感,营造“敬业、乐业、精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激活学院发展内生动力。三是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着力建立党委行政、学术、监督三位一体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在党委行政方面,学院党委是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并进一步明确学院其他负责人、各岗位职员的岗位职责。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实行委员制,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在学术方面,充分发挥教师在维护学术自由和制定学术标准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教师对研究成果、教师学术水平评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学历学位要求的制定,教师聘任、续聘、职称评定等决定中对学术水平认定的权力。在监督方面,学院党委依据规定的责权对学院工作进行监督,发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健全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规则,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学院的“院—系—教研室”架构。

  3.增强“五种学科动力”

  采取多种手段,促进学院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文化氛围和激励机制,激发学院内生动力,层层传导压力,促进年年有进步。一是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教务处每半年公布一次学院核心竞争力业绩成果清单,并与标杆学院比照;二是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每学期发布一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常态数据监测报告,并与教师授课工作量津贴挂钩;三是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和学科评估,评估结果与学院年度招生计划挂钩;四是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编制试点学院学科分析、科研分析、核心指标分析、标杆学院差距分析报告、教师和学生学术与重大业绩贡献率报告;五是由校院两级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汇报展示会或现场会、编印试点学院发展简报,促进试点学院间比学赶超,不断增强试点学院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形成学院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激发学院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

  三、职权:明晰“三类”职权,引导自主办院

  1.干部人事:明确“七权”,优化干部人事配备

  通过下放相应干部人事职权,着力解决试点学院管理队伍、实验教学队伍不稳、数量不足,以及系主任、学科带头人等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一是人员编制。学院是自身人力资源建设的主体。学校根据各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给学院定编定岗,匡定学院人员总控制数及计划数。学院据此制定自身人力资源规划,明确各类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及实施计划(含非事业编制)。学校对缺编试点学院给予补助经费,具体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制定相关补助办法。在学院人力资源规划框架内,学院可根据学校基本的准入条件,自主开展各类岗位人员的学术水平或工作能力评价、预聘和流动科研人员聘任。学院自主预聘的各类岗位人员不直接纳入学校用人范畴,但可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2 个及以上聘期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特别优异者,通过“非升即走”及学校考核录用等途径纳入学校聘任用人或编制管理,校院两级用人的具体制度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制定。

  二是师资队伍。学院可根据学校核定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自主招聘师资、开展学术评价;评定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报学校审核;推荐教授参评人选。学院招聘的二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学院可自主设置各类人才支持计划(如:青年教师成长计划、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学科领军人才计划等),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阶梯式人才培育机制。学院可通过经费支持、项目支持、国际化培养、团队建设、工作空间安排等,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全面支撑。

  三是学科带头人。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制定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遴选、待遇、激励、管理、考核、调整等办法并组织实施,强化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责任,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院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核定学院副处干部职数内,学院可在专业技术岗人员中推荐分管教学与人才培养或科研与学科建设的副院长人选,或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聘用相关事务负责人,事务负责人除不设行政级别外,其余责权利与其履职岗位一致,参与学院班子分工、参加班子各类会议,经济待遇参照院级班子副职待遇,从学院自主分配经费中开支。

  五是科级及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核定科级及以下干部职数内,学院可确定学院内科级及以下干部、行政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员职级评聘报学校审核。

  六是非事业编制人员。学院可自主制定方案和程序,在不使用校拨事业费、专项经费开支劳酬情况下,开展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聘用、管理、激励、考核、解聘。具体聘用人数、程序、报酬以及经费开支出处等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七是考核聘用。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部署,学院负责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确定副高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聘用级别报学校审核。对少数考核不合格人员学院可降级聘用、待聘或解聘,对拟待聘人员实行半年、拟解聘人员实行一年的整改试用期,整改期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可由人事处进行全校调配,经全校调配仍无接收单位者降级调整至工勤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具体由人事处和学校法律顾问制定方案、操作流程并指导学院实施。

  2.事权:明确“四权”,优化资源配置

  一是人才培养。学院可自主确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类型、目标定位与规格、质量标志性指标;独立或联合校内外有关机构(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组织),自主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能力的各类竞赛、科技节、文化节、创新创业节、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以及专业技能等竞赛与展示活动;可自主探索考试改革;可自主建立学生综合和分类荣誉体系,设立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和特色奖学金等;可结合专业实际自主制定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毕业必备标准与要求,研究生获得学位须具备的高于学校统一要求的科研业绩标志性成果,强化研究生对学院学术贡献率。上述项目在实施之前,须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是教研与科研。教研方面,在学校人才培养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可自主设立和遴选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教学资源、教学改革项目、创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国际化培养等项目,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学校相校级项目管理。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制定相关要求、程序、标准和模板等方案。科研方面:在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学院可自主设立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基地等)、重点或特色学科、科技创新团队、新进青年教师科研起步项目、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等项目,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纳入学校校级项目管理。由科研处和社会科会商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制定相关要求、程序、标准和模板等方案。

  三是评价与激励。学院可自主设立覆盖学院办学全过程全环节评价与激励机制;开展教学评价、科研评价、管理和服务评价等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设立学院教学奖、名师奖、教学成果奖,形成多层次本科、研究生教学奖励体系;自主设立重大科研业绩奖、学术贡献奖、学科贡献奖;自主设置管理、服务突出业绩奖及先进工作奖等项目(单项、综合);可自主制订各类奖项评选方案及奖励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是设备与保障。对于一次性预算申购总经费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根据学院实验室及设备购置规划,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监审处、相关学院等,可尽快组织专门设备采购招标。对于一次性预算总经费不超过5 万元人民币的办学空间和线路的修缮、改造,在学院经费预算内可开支的情况下,根据有关程序报批后,学院可自行组织开展实施。由基建处会商资后勤集团制定具体方案。

  3.财务:下放“四费”,学院自主统筹

  一是合理配置经费。学院事业费方面,学校以学院为单位,按学院生均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的18%核算学院经费,兼顾学院学生规模和学科差异,具体调节系数和经费使用范围由财务处牵头予以完善;10%科研奖励事业费按规定据实核算。各类捐赠经费方面,学院争取的校友和社会捐赠收入归学院使用(有使用指向的捐赠经费按协议执行),学校适当奖励。其它收入方面,学院争取的各类纵向或横向拨款,学院教师专利、非专利等科研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收益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分配给学院;双学位、辅修专业、专业学位、国际合作办学、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等收益按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分配给学院;其它社会服务产生的收益按学校有关规定或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分配给学院。绩效奖励经费方面,包括全年学院教职工一般奖励津贴、重大业绩奖励津贴、二次分配配置经费等。

  二是自主统筹经费。学院对经费实行自主统筹、综合预算。对于事业经费,学校财务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设计各类业务经费预算模板,指导试点学院对经费自主统筹管理,并根据学院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事权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坚持规划-预算-使用。试点学院经费预算做到保基本运行、保事业发展、保重点突破,确保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院运行、核心竞争力等目标的刚性需求。在国家和学校财务政策规定范围内,由学院自主制订各类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开支流程。在保障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下,每年10月试点学院在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可适当调整经费预算一次。年度节余经费可结转到下年度学院使用,对于两年未使用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使用。对学院超额完成核心竞争力目标并用足各类政策仍出现资金缺口,可由学院在每年10月下旬向学校申报,经学校审定后可对学院的核心业务预算适当补贴。对于各类捐赠经费,除有指向用途外,原则上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员经费(教师、学生奖励或聘用人员)使用,具体由学院按项目具体使用方案。对于绩效奖励性经费,重大业绩奖励有明确的个人或团队,学校按规定程序直接核算给个人或团队,涉及团队的由团队第一负责人根据承担的工作和贡献按学校有关规定比例分配。其余的全部打包给学院,由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指导意见,结合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自主制定分配方案。对于创收等其它非财政经费,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分配方案。

  三是提升经费统筹能力。试点学院在班子中确定1名院级负责人负责经费统筹工作,安排1名管理人员作为具体办事员。财务处会同教学、科研、资产等各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开展分层次分专题的学习、培训、调研等活动,不断提升学院经费预算与使用能力。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校发〔2015〕116号)

  2.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4〕38号)

(责任编辑:刘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