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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基金会

  (一)工作流程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战略主题,开展与教育事业密切相关的各项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挂靠单位同意文件;

  3.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详见《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第一章、第二章

  (三)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注:详见《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6号 2004年6月21日)

  (四)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人数5至25名。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中,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注:详见《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第三章

  (五)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各级领导干部拟任基金会负责人,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注:详见《基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0号 2004年3月18日)第三章,《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 2004年10月28日);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 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014年6月25日)

  (六)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2.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4.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5.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6.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注:详见《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第四章

  (七)申请设立基金会

  申 请 者:全国性教育类基金会申请人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 《关于×××同意作为×××基金会挂靠单位的请示》(请示中需明确挂靠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负责管理业务处室、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2.《关于申请成立×××基金会的请示》,申请书内容要写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发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捐赠人;拟任理事长情况;明确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3.基金会章程草案(依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需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使用期限、面积、地址和联系电话);

  5.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6.拟任负责人名单:《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10.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并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1.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12.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基金会的联络员基本情况和联络信息(加盖单位印章);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至10一式3份, 其他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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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