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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5〕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见学位〔2005〕19 号文件附件),自2005年起开展博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现将2005年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包括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下同)。对于一级学科授权点,按照一级学科整体进行评估,不再单独评价其下设的二级学科授权点。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一)具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在博士生培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两篇以上(含两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评估范围内的所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均应参加本次评估,不参加者视为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
二、评估内容与方式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获得授权以来,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参照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本次评估采取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三个环节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最终确定评估结果。
(一)自我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有关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我评估,并提交《博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通过自我评估,本单位认为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可以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
(二)基本状态评价
参加评估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应按规定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表Ⅰ),博士学位授权点应按规定填写《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表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状态进行评价。
(三)博士学位论文抽查
本次评估,每个一级学科点抽查5篇博士学位论文,每个二级学科点抽查3篇博士学位论文。被抽查论文应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表Ⅲ),抽查论文清单见附件四。
三、评估结果与处理
根据评估结果,对于不合格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或现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二年后重新参加评估,并建议有关部门在其整改期内暂停招生;
(二)对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撤销其博士学位授予权。
四、评估材料与报送
本次评估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同时还需报送书面材料。
(一)网上提交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网上申报说明”(见学位〔2005〕14号文件附件四)的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提交。
军队所属各单位的申报材料不进行网上提交,其电子文档由军队学位委员会汇总后送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二)书面材料报送
请将《博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一式十五份,被抽查论文(原件复印)一式六本,《博士论文简况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原件复印)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一式六份,于2005年6月20日以前送达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学研大厦A201,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78808,82378809,传真:010-82379489)。
本次评估的具体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附件:
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基本要求
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要求

三、表格样式:
表Ⅰ《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
表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表Ⅲ《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

四、抽查论文清单(分单位)
              参加2005年定期评估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清单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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