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教体艺〔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 | |
1.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