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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

国人部发〔2006〕6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3〕32号)精神,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新疆特培”的重要意义,明确主要任务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加强新疆人才队伍建设,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1992年起,人事部、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从新疆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安排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数月至两年的特殊培养和工作锻炼。  目前已开展了两批“新疆特培”,对于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少数民族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专项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有关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新疆特培”作为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成好有关工作任务。

  二、着力做好学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严格选拔条件,确保学员质量。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学员选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规划不同专业领域的年度比例,重点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参加学习。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学员选拔办法,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做好学员的接收和学习安排工作。各有关地区的人事、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把接收安排学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培养单位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要根据选送单位需要、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要通过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和让学员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注重采取多种培养形式,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激励保障工作。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各项措施的落实,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学术进修和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四)妥善使用和严格管理工作经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疆特培”,中央财政专门划拨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部按照整体规划、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使用培养经费,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充分发挥“新疆特培”经费在人才培养中的效益和作用。新疆自治区也相应加大经费投入,经费由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统筹安排。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新疆特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地区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特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狠抓落实。人事部负责“新疆特培”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内地培训的安排工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员选拔、管理服务、疆内培训的组织实施及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联系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地区的人事、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学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措施,营造勤奋学习、鼓励创新、团结奋进的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热情关心和爱护学员,减少学员们的后顾之忧,积极宣传“新疆特培”学员的先进事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学员进行表彰。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和引导学员,弘扬爱国兴疆、开拓创新、勇攀高峰、无私奉献的精神,为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学习和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三批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3〕32号)精神,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新疆“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从2006到2010年的5年间,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促进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安排

  (一)内地培养

  选拔85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到内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5个月至2年的特殊培养和实践学习。

  1、内地长期培养。在水利、钢铁、农业、林业、畜牧业、兽医、草地资源与生态研究、石油化工、煤电和煤化工、新能源及环保、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医疗卫生、高等教育、新闻出版、艺术表演、艺术创编、区域经济研究、民族语言文学研究、中亚研究、民族宗教、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专业领域,选送200名左右的学员,到内地进行1―2年的长期培养。

  2、内地中期培养。在农作物育种及设施农业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节水灌溉、旅游开发与管理、交通、林果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制造业、生物技术、城市发展与规划、环保及环境生态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选送530名左右的学员,到内地进行为期5个月的培养。

  3、内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选送120名左右的新疆少数民族企业管理人才到内地企业,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践锻炼和理论学习。

  (二)疆内培养

  选拔1100多名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到疆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2个月至2年的特殊培养和岗位锻炼。

  1、疆内长期培养。在基础教育、农业、畜牧业、医疗卫生、林果业、高教、水利、新闻出版、林业(动、植物保护)等专业领域,选拔10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1―2年的特殊培养。

  2、疆内中期培养。在农业、畜牧业、基础教育、新闻出版、艺术创编、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石油化工、煤电和煤化工、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和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55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5个月的特殊培养。

  3、疆内短期培养。在林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业、畜牧业、艺术创编、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47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2个月的特殊培养。

  (三)其它培养活动

  从2006年到2010年的5年间,组织15批(每年组织3批)专家、学者团到新疆咨询、讲学,加快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促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三、实施步骤

  (一)学员选拔

  学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下称自治区人事厅)负责选拔。每年12月份以前,自治区人事厅制定下一年度学员选拔方案,报人事部备案。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年度选拔方案,面向全区选拔学员。各单位符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对所报人选进行审议,确定人选名单。学员选拔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制定。

  (二)学习安排

  1、联系培养单位。内地的培养单位由人事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下称人事部专家中心)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负责落实。疆内培养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落实。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学员的接收安排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明确培养责权。学员与选送单位、培养单位签署协议,并分别报人事部专家中心、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3、制订培养方案。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培养单位根据派出单位需求、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要征求学员本人意见。

  (三)培养期间的服务和管理

  1、学员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按时到对口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培养或参加学习。

  2、学员培养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培养单位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人事部专家中心和自治区人事厅分别负责内地和疆内培养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3、各培养单位要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重点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注重采取多种培养方式,使他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进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4、学员在培养期间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奖励或专利,有关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第一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证书。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服务和使用

  1、建立学员联系服务制度。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自治区人事厅与每位学员建立联系机制,加强跟踪服务。选送单位要定期将学员的职务聘任、学习进修、科研成果、奖惩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备案。

  2、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对已完成长期培养学习任务的学员,自治区人事厅建立激励保障制度,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专家、选派参加进修学习、出国深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选送单位要切实贯彻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特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成好这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管理

  人事部负责“新疆特培”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内地培养的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会同专家中心承担。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员选拔、管理服务、疆内培养的组织实施及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承担。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一五”期间,新疆自治区财政继续为每年学成返疆的学员提供科研启动资金,并在“十五”基础上有所增加,新疆自治区科技厅要做好学员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安排好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学员提供优良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为本地区、本部门的“新疆特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加强经费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疆特培”,中央财政划拨了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内地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总额内全额资助,疆内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总额内予以适当资助。人事部要按照整体规划、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财政拨付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新疆特培”经费在人才培养中的效益和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加强对“新疆特培”经费的统筹规划和合理调度。“新疆特培”经费要按照经费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专项审批。各有关地区、单位要妥善管理使用好培养经费,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划拨、报销费用,坚决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要遵守国家审计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新疆自治区也应加大经费投入,并由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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