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厅〔2004〕2号
为防止在全国学生体育、艺术活动中发生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确保参赛(演)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全国学生体育、艺术活动中的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活动承办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传染病、食物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我部有关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活动期间的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
2.各活动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举办活动前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等,同时要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程序。
3.各活动承办单位应制定周密的方案,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活动场所安全通道的畅通,坚决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4.各活动承办单位要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如食堂采购人员要坚持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不采购无检疫证明的鲜、活、冻禽及其产品;加工食品时必须要煮熟;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加强参赛(演)人员宿舍、食堂、场馆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及设施消毒。
5.各活动承办单位要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要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及参赛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6.各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各参赛(演)队的沟通和联系,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食物中毒及其他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7.各参赛(演)运动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
8.各参赛(演)队要积极配合公路、铁路、民航及卫生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赛(演)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各参赛(演)队在活动中,要对参赛人员进行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赛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参赛(演)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由组委会统一安排食宿,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自行在外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