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结合当前工作中的有关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各地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各省级学生营养办要高度重视,制定标准,强化监管,坚决阻止不合格企业参与营养改善计划。要充分发挥统筹组织责任,督促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完善和落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采购办法。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都要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加强供应商资质考核评价。各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要把供应商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资质作为实质性要求,严把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入口关,严禁无资质、无效资质、资质不全供应商参与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活动。各级学生营养办要严格执行供餐“黑名单”制,把在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要进行通报,并禁止参与学校供餐等相关工作;对在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代理机构,要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进行通报曝光。
三、强化对投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学生营养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逐项逐个公开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金额、实施时间及中标供应商信息等情况,验收时邀请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代表监督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要落实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