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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2012-09-13 来源:新华网收藏

  新华网西安9月13日电(记者 石志勇)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陕西省将出台专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服务支持、运行规范等方面内容,从而确保在校学生获得安全快捷的校车服务。

    据了解,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运输部门等,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上报、受理、审查等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也需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对校车规范运行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校车行驶前,驾驶人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坐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责任编辑:王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