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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留书面作业

禁止在中小学教学时段内开展培训活动

2018-11-23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本报天津11月22日讯(记者 陈欣然)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今天,天津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时间、内容、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一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各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培训。要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为契机,对未经批准,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进行治理。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行为,不得在中小学进行招生宣传或在学校门口散发各种招生广告,严禁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学生参加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或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集资,要结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规律对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时间跨度作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天津要求各区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责任编辑:姚振)